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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依法维护不特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0)

2023-09-07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起,某装饰公司经营者聂某等为招揽生意,违法购买、出售或交换、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从中获利2.8万元,并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广业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聂某等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某装饰公司等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装饰公司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装饰公司等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出售等方式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故判决某装饰公司等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损失4.8万元,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款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装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出售等方式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本案为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行为,合力维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推动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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