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广州市出台了“做地”政策,如今半年过去了,已进入做地项目实操阶段。笔者现就“做地”过程常见的招投标问题整理、分析如下:
一、做地主体是否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3〕5号)文件内容,“做地”是指在政府指定范围内,由政府认定的国有企业筹集资金,配合属地政府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后将土地统一交由政府收储。做地主体包括越秀集团、广州建筑、广州地铁等全资国企。因此,做地主体由政府直接认定。
对该问题需分情况分析如下:
当做地主体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并且不成立项目公司直接开展做地工作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因此,在此情况下,做地主体可以自行完成“拆迁”和“七通一平”工程,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程序。
当做地主体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或者做地主体虽具备相关资质但重新成立项目公司开展做地工作时,因做地项目资金来源于国企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以及国企自身内部更严格的招投标标准规定(如有),“拆迁”和“七通一平”工程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需要进行招投标程序。
此问题的提出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如何理解上述法条中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对该问题需分情况分析如下:
关于参股子公司,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官网于2023年2月发布对“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问题的回复内容(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回复内容”),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关于下属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目前既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也未有政府行政机构的明确回复意见,同时,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认定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例如: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中国公路公司虽系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其系与中通钢构公司组成联合体的方式参加招标,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投标无效的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21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虽然被上诉人系小区建设单位贵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但上诉人应举证证实被上诉人参加招投标中出现了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事实,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6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案中,投标人隆源公司是招标人耀星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显然与耀星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耀星公司向隆源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及隆源公司参加投标均属违法。
因此,做地主体下属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参加投标的行为有一定的风险,但并非绝对无效。
此种情况下,做地主体同时是招标方和投标方的股东,双方之间的利害关系程度,弱于做地主体和参股企业之间直接存在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参照上述省发改委回复内容,此种情况下只要招投标流程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做地主体下属参股、控股、全资子公司参与项目公司招标同样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