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乙一直不认同法院的判决结果,遂向甲公司所在的广州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以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为由认为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仲裁委裁决甲公司向乙支付3000万元的劳动报酬。
甲公司委托本所代理案件,本所经办律师经分析认为:双方本质上是建设工程的挂靠关系,生效文书也对双方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认定,乙和甲公司从来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向乙支付过任何工资及购买社保。
二、案例分析
本案比较简单,乙提起所谓的劳动纠纷实际想将在此前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款项通过其他方式追讨,而且乙在劳动仲裁被驳回后提起诉讼,还变本加厉提出要求甲公司支付48亿元的劳动报酬,被法院认定是“滥用诉权,本院予以批评”,法院也驳回乙全部诉求。该案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