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周某梅以3.9元/个的单价向蔡某平推销医用物品。蔡某平购买了3万个,并将货款11.7万元支付到周某梅指定的李某辉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后,蔡某平仅收到4个物品,周某梅承认发错货并承诺退回货款。2020年3月,李某辉从其银行账户向蔡某平退款2万元。2020年4月,李某峰向蔡某平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20年6月1日前退还剩余货款9.7万元,逾期需向蔡某平赔偿银行贷款利息等。之后,李某峰仅向蔡某平退款0.9万元。蔡某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梅、李某辉、李某峰退还货款8.8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李某峰向蔡某平出具还款计划,承诺退还剩余货款9.7万元,其行为应视为债务加入。周某梅并不脱离原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峰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周某梅共同向蔡某平履行退款义务,对周某梅支付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周某梅、李某峰向蔡某平支付货款8.8万元及利息。
三、律师点评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或者第三方债务加入,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协议或单方向债权人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时间既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产生以后,也可以是债务产生以前。
民法典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债务加入予以确认,为债务加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债务加入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种,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第二种,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本案中第三人李某峰在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自愿向债权人蔡某平出具还款计划,承诺退还剩余货款9.7万元,债权人蔡某平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故第三人李某峰的行为应视为债务加入,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第三人李某峰与债务人周某梅共同向蔡某平履行退款义务。本案为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债务加入新规则,依法认定第三人承诺还款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