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事项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024年2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注:1.全市不设定农用地地类调节系数;
2.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3.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农业人口的征地社保费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广州市征地社保费按照所在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筹集,具体比例按照《广州市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表》执行。各区用于核算征地社保费的平均区片价,由所在区政府根据已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行核定、公布执行。
《广州市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表》
说明:1.征地社保费按照所在区的平均区片价乘以对应档次的计提比例计算。计算结果向上取整,精确到百元。
2.根据计提比例计算的征地社保费低于本档最低计提标准的,按本档最低计提标准执行。
(三)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1、复建安置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有合法产权的村民住宅,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按照每户农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以根据村民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面积差额部分由村民按复建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购买。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过标准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原则上以货币补偿。
建安成本价,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之和。房屋建筑成本是指建设房屋的投入,安装成本是指安装房屋设施设备的投入,两者都包括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主要是建筑部分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墙体、门窗,水电工程的强电、弱电(安防、有线电视、电信宽带),以及给水(含纯净水、中水)、排水(雨水、污水、空调排水)等。建安成本价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2、产权调换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由区政府筹建安置房源作为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的物业、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见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相关文件。
4、一户一宅的认定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第二条的规定, “一户”的认定标准为: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该条同时规定了“一宅”的认定程序: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以下特殊情况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5、搬迁费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村民住宅搬迁的,区政府应当向村民支付搬迁费。相关费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要求予以补偿及安排。
6、临时安置费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向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相关费用及周转用房安排,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要求予以补偿及安排。
(四)奖励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征收土地相关手续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和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提前搬迁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相关奖励措施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无合法权证的现状建筑的补偿安置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现状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定,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物业、农村村民住宅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该法第四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重置价,是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时点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设与征收土地涉及的物业、农村村民住宅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的新物业、农村村民住宅的全部费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购买物业、农村村民住宅所占土地的成本。
(六)集体物业、祠堂、圩集、庙观的补偿安置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不具备复建安置和产权调换条件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征收土地造成物业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原则上予以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九)非村民房屋补偿
依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房屋的,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合理补偿;针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事项和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建、配建、购买及盘活等多种方式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的筹措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部分补偿标准如下:
三、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已制定的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