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从属性,即它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不能脱离主债权独立存在或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当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无须额外手续 关于受让人取得抵押权后是否需要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可知,受让人取得抵押权并不以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或转移占有抵押物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这些手续,受让人依然依法享有抵押权, 本案中在某资产管理公司从某信托公司处受让债权后,就同时享有抵押权,其在转让给李某平涉案债权时也一并将该抵押权转让,不能以未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而否认李某平享有抵押权,故李某平有权对涉案房产在第一顺位抵押权行使后剩余价值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为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民法典新增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其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为司法实践中相关争议问题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主债权合法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活动稳定性和可期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