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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1-2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标[201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要求,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促进标准与新技术融合,提高标准水平,现将《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鼓励创新和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标准化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三条 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并应经工程实践检验,在该项标准适用范围内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一般不涉及收费许可使用的专利。
第五条 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所批准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专利信息披露
第七条 提交标准立项申请的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所申请标准涉及专利的检索情况。
第八条 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封面上,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前言中,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九条 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标准起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告知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