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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  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2021-01-21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

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等一系列推动全省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文件,迅速掀起新一轮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高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涉及的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据初步统计,共有项目近17000宗,其中列入省级专项工程规划的项目达15000多宗。为解决当前水利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和项目审核、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现就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涉及项目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农田水利万宗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56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和《广东省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上述规划的项目,分别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

  纳入《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工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为: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初审意见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核定的灌区灌溉面积不得超过规划所列的灌溉面积。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审查意见为依据,及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就初步设计阶段需复核或优化的问题提出要求。

  2.初步设计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

  (二)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新建、重建、扩建项目。

  纳入《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新建、重建、扩建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为: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按中型项目以单宗、小型项目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打捆的方式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审查意见。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审查意见为依据,及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审批估算不得超过省核定估算,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就初步设计阶段需复核或优化的问题提出要求,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2.初步设计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

  (三)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技改项目。

  纳入《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技改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具体为: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须附送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初审后,按中型项目以单宗、小型项目以市为单位打捆的方式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概算投资,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3.省核定概算后,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及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及省补助资金安排),审批概算不得超过省核定概算,超过的须按程序重新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

  (四)山区小型灌区改造项目。

  纳入《广东省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务部门以备审核。项目核定的灌溉面积不得超过规划中该项目所列的灌溉面积。

  二、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0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海堤加固达标工程规划(2011-2015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规划的项目,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捍卫5万亩以上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

  捍卫5万亩以上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审批。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3)省发展改革委以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为基础,就项目拟安排省级补助资金问题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并及时发布项目审批前公示。

  (4)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和省财政厅的省级资金补助意见,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

  2.初步设计阶段。

  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省级补助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数额。初步设计概算须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捍卫1万亩─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

  捍卫1万亩─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省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审批。地级以上市的直属工程项目可参照县(市、区)项目执行。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水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级审核意见为依据,按程序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不得超过省审核的概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三、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1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编制《广东省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部分)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上述规划的项目,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省采取竞争性安排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竞争性资金安排方案,根据方案组织各地上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并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1.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务部门进行审批,并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提出省级专项资金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后确定纳入省级补助的项目。

  2.对通过竞争性安排确定纳入省级投资补助范围的项目,须经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概算并提出审核意见。省核定概算后,由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二)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项目。

  纳入《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的项目,在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前,暂按水利面上项目的现行审批程序执行;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审批程序。

  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2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编制《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规划内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其中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上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下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务(水利)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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