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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21-01-21

广东省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工程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公共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风险,推动中央和我省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 
  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以下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审计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资金和彩票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以及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开展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应转变理念,加强与我省“放管服”改革的衔接,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用实际行动支持改革。 
  审计机关应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鼓励创新、推动改革和“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既要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更要积极推动解决问题、堵塞漏洞、完善体制机制制度,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公共工程项目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年度公共工程项目审计计划,依法实施审计,可探索委托审计方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重点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审计机关应聚焦主业、精准审计,重点关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第八条 市、县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权,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政府公共工程投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公共工程投资建设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公共工程项目联网审计。主管部门对公共工程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应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公共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与公共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代建、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征拆及其他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调查,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决策、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和电子数据,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第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相关主管和建设单位应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市、县级政府要把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被审计单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逐步实行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制定公共工程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审计专业人才,培养审计业务骨干和领军人才,改善审计队伍专业结构,逐步提高公共工程项目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并通过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交流学习,熟悉政府运作规律,使审计人员具备与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工程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机构参加审计项目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机构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机构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要按照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政府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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