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020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已经省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履行主体责任,严控棚改范围和标准,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主体责任,严格把控棚改范围和标准,重点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要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税、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因地制宜调整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二、严格资金管理,改进租赁补贴,加快预算资金执行进度
2020年中央和省按照政策规定继续对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给予资金补助。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已下达我省的2020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9508万元(调整后)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5.4235亿元。各市在收到省下达的各项补助资金后,要抓紧分解下达到有关区、县和具体项目上,并指导做好资金使用工作,控制成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各地要改进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加大投入力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领取补贴后能够租赁到适宜的住房。简化租赁补贴申请手续和程序,引导有需求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选择补贴方式,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的要求,市、县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30天内必须制订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并报我厅备案。涉及企业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监〔2020〕5号)要求,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涉企和个人财政资金补贴(补助),实行“一张清单”式目录管理、“三集中”式事前公示、事后公开信息披露机制。要建立预算执行监督机制,积极利用省财政厅“双监控”系统,对所辖县(市、区)资金的支付进度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监管,切实加快预算执行。
三、做好配套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幼儿园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确保配套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与首期建设的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切实方便群众生活,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按期分配入住
各地要切实抓好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管,对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开工棚改和公租房项目,要优化行政审批手续,提前安排用地和筹集资金,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对续建项目,要严格工程质量监管,确保项目品质,对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对逾期未竣工和回迁入住的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清单式管理,倒排工期,有序推进,确保按期竣工交付,及时分配入住。
附件:1.广东省2020年棚户区改造等计划任务明细表
2.广东省2020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清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