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相关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办市〔2018〕57号、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以及我厅联合四部门印发的粤建市〔2018〕259号文、我厅印发的粤建市函〔2019〕497号文等四个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明确分工,压实责任
(一)全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由我厅牵头负责监督指导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行业管理职责,分别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本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广州、深圳市区两级和全省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涉及的招标投标、资质许可、质量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等业务工作,按照相应的职责明确专门处(科)室、专人具体参与全面排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
(三)各负责排查及处理违法违规“挂证”的责任部门应将拒不整改、必须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挂证”行为(含违法违规挂证人员信息、注册单位信息、违法违规事实)及时上报我厅,并提出处罚建议。我厅将会同省相关专业部门,对拒不整改的违规“挂证”人员,提出暂扣、吊销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建议;对拒不整改的企业,根据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情况,提出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由资质资格发证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一流程,规范管理
今年4月1日起,我厅“三库一平台”的“挂证”专项整治系统已上线运行(网址:http://113.108.219.40/RegDup)。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统一按照以下流程,规范专项整治信息的传送工作。
(一)存疑数据信息处理流程。按照整改——审查——公示——处置的流程,重点核实注册单位和参保缴费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情况,直至“挂证”专项整治系统中的存疑数据信息清零。如超时办结将被亮红灯警告。本流程详见附件1。
(二)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流程。按照受理——整改——审查——公示——处置的流程,对“挂证”行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直至“挂证”专项整治系统中的被投诉信息清零。如超时办结将被亮红灯警告。
为提高办事效率,避免产生漏办、缓办现象,“挂证”举报事项原则上应统一通过“挂证”专项整治系统进行投诉,但涉及人力资源服务、交通运输、水利行业的“挂证”举报事项仍按粤建市函〔2019〕497号文公布的渠道投诉。本流程详见附件2。
(三)整改佐证材料报送流程。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执业注册人员和其注册单位,应按照《“挂证”专项整治系统整改佐证材料参考目录》(附件3)要求的内容,通过“挂证”专项整治系统上传提交整改佐证材料。广州、深圳市区两级(区级审核,市级抽查),以及全省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挂证”专项整治系统中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甄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挂证行为。
三、严格监督,加强问责
(一)各负责排查及处理违法违规“挂证”的责任部门,要提高站位,坚决贯彻国务院、国家七部委的工作部署,增强认识,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挂证”整治工作落细落实。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挂证”等行业歪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执业注册人员和其注册单位,要认清形势,克服观望等待的侥幸心理,杜绝明知故犯的错误思想,彻底整改,确保自身“挂证”问题清零。
(三)各负责排查和处理违法违规“挂证”的责任部门,必须配备足够工作人员落实排查工作;设置专人专班盯网看网,确保“挂证”专项整治系统中提交的整改佐证材料限时得到审查处理。
(四)我厅将加强全省违法违规“挂证”查处的督导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未及时处理违法违规“挂证”问题造成专项整治系统“亮红灯”3次以上的部门进行公开督办,并加强问责。
附件:1.“挂证”专项整治系统存疑信息核查处理流程
2.“挂证”专项整治系统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流程
3.“挂证”专项整治系统整改佐证材料参考目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