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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2021-01-21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程序,保障轨道交通工程顺利进行,结合管线迁改工作特点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及要求

  ()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线是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涉及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附属设施。

  ()轨道交通工程为我市重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如施工范围内的管线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实施需要进行迁改,各管线业主单位须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0〕172)有关精神,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由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委托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路扩建办)统筹协调和管理。

  ()因配合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而进行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地铁总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补偿。管线迁改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概算。

  ()管线迁改原则上按现行标准实施,满足同等功能需要进行临迁或复建。对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业主自行承担。管线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广州市的计价定额等规定执行。

  ()管线迁改工期须满足轨道交通工程总体工期计划。

  二、职责分工

  ()市地铁总公司负责组织管线迁改综合平衡规划设计,商管线业主制定管线迁改工期计划,协调提供管线迁改施工场地,参与管线迁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变更审查。

  ()市道路扩建办受市地铁总公司委托,在市建委的指导下,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的组织和统筹协调工作,确保管线迁改工作顺利进行。

  ()管线业主会同市道路扩建办做好管线迁改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对于产权不清晰的管线由其管养部门履行管线业主的职责,若无管养单位,按专业分工由所在区相应管理部门履行管线业主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筹措落实管线迁改资金,审核资金计划。

  ()市建委负责协调管线迁改工程建设中的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市财政局、交委、规划局、水务局、城管委(城管执法局)、林业和园林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各区(县级市)建设水务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

  三、工作程序

  ()前期工作。

  1.市地铁总公司依法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熟悉我市管网情况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迁改综合平衡规划设计,由其组织各管线业主对施工范围内现有管线的规格、数量和权属等情况进行现场摸查、核实,征询管线迁改意见。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按要求报规划部门审批。

  2.市道路扩建办根据市地铁总公司制定的工期目标和管线迁改综合平衡规划设计方案,向涉及的管线业主发出《管线迁改通知书》(附带《征求选择管线迁改设计和施工单位意见函》)。在收到管线业主反馈意见后确定管线迁改的设计和施工单位,选定管线迁改监理单位。

  3.管线业主根据《管线迁改通知书》和管线迁改工期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行业规范提出选定管线迁改设计、施工单位意见,并函复市道路扩建办。

  ()工程实施。

  1.管线业主根据管线迁改综合平衡规划设计方案,制订管线迁改方案,并会同市道路扩建办、地铁总公司以及设计和监理单位等共同审查确定,及时办理管线迁改涉及的各类手续,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管线迁改施工组织设计。

  2.市道路扩建办根据管线迁改工期计划,会同市地铁总公司组织管线业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管线迁改方案、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预算和结算。

  3.市道路扩建办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并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4.监理单位按规范对管线迁改工程进行监理,做好质量、工期、成本的控制。

  5.市道路扩建办负责督促管线迁改相关单位,按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目标完成管线迁改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管线迁改协调会,统筹协调不同管线迁改计划,合理安排管线迁改先后顺序。

  6.市道路扩建办及管线业主负责督促管线迁改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以及管线迁改后的余泥等杂物的清运工作。

  ()资金管理。

  1.管线迁改工程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市道路扩建办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组织编报年度和月度资金计划,经市地铁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执行。管线迁改工程进度款由市地铁总公司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按照地铁工程资金管理程序支付。

  2.相关单位须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按项目单独建立会计账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资金管理。

  3.对于选择以资金补偿形式签订管线迁改协议自行迁改的(如军警、国安、铁路、学校、住宅小区、农村集体等特殊单位),由市道路扩建办牵头与管线业主谈判达成补偿协议,并按程序进行一次性资金补偿;其他的由市道路扩建办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期支付工程款。经反复谈判仍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市建委协调后,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变更处理。

  管线迁改原则上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实施,如确因现场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原因引起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导致投资增加的,须经管线业主、监理单位、市道路扩建办、市地铁总公司审查。对单项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且变更幅度超过10%的,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

  ()竣工验收和结算。

  管线迁改工程完成后,由管线业主组织,按照其行业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和接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所有资产移交管线业主管理。

  单项工程完成后,由管线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资料及整理汇编有关技术资料,并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4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该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初审后送市道路扩建办审核,由市地铁总公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评审。

  市道路扩建办收齐结算送审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财政局在收齐结算送审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道路扩建办根据市财政局的评审结果,与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

  四、其他

  临时用水项目纳入土建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由中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临时用电项目由市地铁总公司按程序委托代建单位负责全过程管理,由代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临时用电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地铁 工程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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