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
为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工作,协调理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试行方案》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双轨”服务
(一)充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意愿,提供原有审批方式与并联审批方式并存的“双轨”服务,并允许项目建设单位结合自身情况作以下选择:
1.可选择全部审批阶段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也可选择某些审批阶段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其他审批阶段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2.一个审批阶段,可选择全部事项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也可在不影响审批事项前后置关系的前提下选择某些事项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其他事项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二)为更好地落实“双轨”服务,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办事,市政务管理部门可会同各牵头部门制订企业办事指引,供项目建设单位参考。
(三)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某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在对外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
二、关于市、区(县级市)分工
(四)根据牵头部门审批事项权限决定并联审批市、区(县级市)分工。牵头部门审批事项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该审批阶段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牵头部门办理;牵头部门审批事项属于区(县级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该审批阶段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办理。
(五)市并联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材料后,分别抄告市并联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属于区(县级市)级权限的,由市并联审批部门转送相关区(县级市)属部门办理,并负责督办。区(县级市)属部门办结后,由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直接报送市牵头部门,同时将办理结果抄告市并联审批部门。
(六)区(县级市)并联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材料后,分别抄告区(县级市)并联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属于市级权限的,由区(县级市)并联审批部门转送相关市属部门办理,并负责催办。市属部门办结后,由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直接报送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同时将办理结果抄告区(县级市)并联审批部门。
(七)并联审批阶段审批事项需市、区(县级市)联动办理的,增加2个工作日。
三、关于理顺各阶段审批事项
(八)为理顺并联审批程序、提高并联审批效率,根据《试行方案》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1.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仅需在立项阶段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商品房屋建设备案)。
2.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调整到用地审批阶段和规划报建阶段之间,由规划部门直接受理并同步办理,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
3.将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从规划报建阶段调整到施工许可阶段。
4.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调整到规划报建阶段与施工许可阶段之间,并与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相衔接,由财政部门直接受理并同步办理,办理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5.将地名命名的审批调整到规划报建阶段与竣工验收阶段(商品房预售许可)之间,由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并同步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6.将申报门牌号调整到规划报建阶段与竣工验收阶段(商品房预售许可)之间,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并同步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7.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不再并入竣工验收阶段,由财政部门直接受理,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
8.将城市建设配套费调整到施工许可阶段前收取,规划部门在规划报建阶段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向建设部门提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凭证。
四、关于规范审批前期工作
(九)审批前期工作不属于审批阶段。各牵头部门不得将完成审批前期工作作为审批阶段受理的前置条件。
(十)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按照《试行方案》的规定,分别牵头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压覆矿产查询等)、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及报请市政府决策事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技术审查和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审批前期工作阶段由政务管理部门统一协调。
(十一)审批前期工作阶段的时限为40个工作日。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审批事项,由政务管理部门协调分配完成每一审批事项前期工作的时限;与其他审批事项无前后置关系的审批事项,同步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工作。
五、关于规范审批咨询服务
(十二)审批咨询服务取决于项目建设单位意愿,不得强制项目建设单位接受审批咨询服务,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不得将接受审批咨询服务作为受理并联审批的前置条件。
(十四)审批咨询服务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应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审批咨询服务,也可主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审批咨询服务;既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
(十五)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批咨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
(十六)对于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咨询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关于规范技术审查工作
(十七)进行技术审查,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
(十八)技术审查的内容、标准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公开,不得随意增加技术审查的内容和扩大技术审查的范围。
(十九)技术审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二十)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中的技术审查交由社会机构承担的,技术审查的办理期限包含在该行政审批办理期限内,且技术审查不得收费。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技术审查由社会机构承担的,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技术审查机构。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技术审查由社会机构承担的,审批部门应当梳理、明确技术审查机构的资质和条件,并予以公布。
(二十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技术审查机构,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依法核准。
(二十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管。
七、关于规范受理环节
(二十五)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审批部门必须受理。审批部门不得以申请材料达到审批实质条件作为受理条件。
(二十六)审批部门不得随意增加受理的条件,不得以项目建设单位接受申报辅导等作为受理的前置条件。
(二十七)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并联审批申请材料后,牵头部门会并联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认为部分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选择如下处理方式:
1.暂时“挂起”,不予退案,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的,收件时间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补正材料的日期为准。项目建设单位未能在1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退案(不受理)或者按照第2点方式办理。
2.按照提供“双轨服务”的精神,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予以受理,并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予以退案(不受理),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原有审批方式另行办理。
八、关于规范并联审批决定
(二十八)同一审批阶段某一审批事项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或者审批的决定。以该审批事项为前置的其他审批事项,依法作出不予许可或者审批的决定;不以该审批事项作为前置的其他审批事项,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审批的决定。
(二十九)不予许可或者审批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修改、补充和完善审批申请材料后,可继续按并联审批方式重新申请,也可按原有审批方式直接向审批部门重新申请。
九、关于延迟审批
(三十)审批部门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延迟审批部门的责任。
(三十一)延迟审批事项不属于同一审批阶段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的,牵头部门先将已完成的审批文件送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延迟的情况。延迟审批事项完成审批后,由牵头部门送项目建设单位。
(三十二)延迟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阶段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的,并联审批流程中止,牵头部门同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联审批流程中止的原因。待延迟审批事项完成审批后,并联审批流程恢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