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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1-01-21

广州市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事故分级

  1.3.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标准为:

  (1)I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6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3.2 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铁路、水务、交通等专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以及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结构、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破坏、路面塌陷等,并进而引发的影响道路通行、公共交通运营、市政管线损坏以及人员伤亡等灾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主管负责人组成。

  2.1.1 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具体指挥本市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督促指导区(县级市)政府做好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2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1)总指挥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市建委主任担任。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主要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现场处置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市建委主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2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建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办公室、建管处、宣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城市建设信息中心、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突发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6)组织制定(修订)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7)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演练;

  (8)负责本市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0)承担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对重大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

  (2)市建委: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灾情速报,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技术系统建设。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科技委专家参与事故处置。参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工作。按程序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建设工程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

  (3)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对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供电线路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为开展抢险救援开辟绿色通道。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事故所在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及赔偿相关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7)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参与突发事故抢险有关协调工作和受损房屋安全应急鉴定等工作。

  (8)市规划局:负责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所需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料、数据以及技术支持。

  (9)市交委:负责在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中,配合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对施工红线区域外管辖运营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恢复,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完好。负责协调受事故影响公交班线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组织做好抢险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城市给、排水管线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落实在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与转运工作。

  (12)市城管委:负责对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燃气管线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

  (1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市总工会:参与较大及以上级别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5)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7)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引发的以火灾为主的次生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协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

  (18)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本市国有企业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19)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建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申请的建设工程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经费进行审核,按程序下达资金。按程序审核、安排、拨付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市政府应出资部分的资金。

  (20)市住房保障办: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协调处置工作。协助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抢险相关资源的协调调度工作。

  (21)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在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受事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

  (22)广州供电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损坏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具体落实为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供应保障。

  (23)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应由属地区政府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当发生应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属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2.4 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

  (2)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按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开展应急相关业务培训讲座,参与教材编审等。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监测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研究,认真分析事故成因,紧密结合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找出施工安全事故风险隐患产生发展规律,建立健全事故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对发生概率高、事故后果影响大的各类安全风险,相关单位要安排足够的力量,密切监测风险动态变化情况,随时收集各类预警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做好事故预防提供依据和参考。

  3.2 预警级别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3.2.1 蓝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并预计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故时;

  (2)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测有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故时;

  (3)经区政府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故的情形。

  3.2.2 黄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并预测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故时;

  (2)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测有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故时;

  (3)本市发生一起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

  (4)经市政府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故的情形。

  3.2.3 橙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3.2.4 红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3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4 预警响应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3.4.1 蓝色预警响应:相关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在单位值班带班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视情况,各区(县级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在建工地参建单位对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所属抢险力量,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故的准备。各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全面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4.2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值班带班。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督促本辖区在建工地参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可针对重大风险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各单位的沟通,督促指导属地开展预警响应工作。

  3.4.3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密切关注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对重大风险源发展情况进行监控,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调整施工时段或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各单位应急力量和市、区(县级市)各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立即赴现场应急抢险的准备。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险。

  3.4.4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领导主动了解情况。24小时监测重大危险源动态变化情况,发现超限数据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迅速将处于危险作业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根据情况可向全市或局部发布停止相关施工作业的通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或省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安委办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立即成立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赴现场指导抢险处置工作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区(县级市)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赴现场指导抢险处置工作。

  4.2 响应程序及措施

  4.2.1 事故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工作应贯穿事故发生、发展、处置和善后恢复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经过、现场采取的措施、事故初步原因等有关情况报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得缓报、瞒报。当信息内容不清晰或不完整时,应尽快核实,并及时将准确信息报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部办公室。当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获取到事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指挥部领导、市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和相关上级单位,并立即将事故信息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在抢险工作进行中,各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续报指挥部办公室。

  4.2.2 抢险资源调动

  当发生应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事故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调集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本级政府的协调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救援。

  当发生应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抢险救援需求超出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能力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应急办给予支持。

  相关单位在接到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抢险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为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4.2.3 先期处置

  当发生应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责处置的突发事故时,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前,相关单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分为企业先期处置和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两类。

  (1)企业先期处置。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所在总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项目总包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向市和属地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和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122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施工安全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到达现场后,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2)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事故所在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程序赶赴现场。

  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故所在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与现场负责同志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随时向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抢险救援情况;为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抢险救援人员食宿准备、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物资等。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4 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救援需要,适时成立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级别及造成的影响,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也可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他领导成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情况下设8个工作组,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也可作相应调整。

  (1)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建委牵头,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建委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各专业抢险队伍,市属相关单位、事故所在总包企业组成。在牵头单位的组织指挥下,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一线抢险救援。

  (3)社会面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成员由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医疗救治和转运,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5)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口径、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上报事故相关信息等工作。

  (6)专家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工作组,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援中随时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7)后勤保障组:由事故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事故责任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及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的硬件保障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4.2.5 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

  为使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制度。

  (1)制发证件。现场指挥部建立后,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为参与抢险的人员配发现场通行证件,同时将证件样式交公安机关识别。

  (2)建立现场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现场指挥部根据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指挥部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情况汇报,通报信息、研判会商、制定方案、布置任务等。

  (3)协调联动机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和各单位之间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领导及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解决。

  (4)信息报送制度。现场指挥部宣传信息组负责收集抢险工作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各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宣传信息组。

  (5)专家会商制度。为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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