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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报送地质资料及管理信息的通知

2021-01-21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送地质资料及管理信息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全国地质资料馆: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提高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及管理信息的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严格检查电子文档及纸质资料,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应向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及其目录数据库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转送的地质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说明每件资料的涉密事项、涉密种类、涉密页码、密级、保密期限和确定密级日期;已保护登记的,还应说明保护截止日期。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每年1月底前,将应向部上报的上一年度地质资料管理年报转送全国馆。年报应附地质资料管理情况统计表等表格。

      三、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本部门保管的目前仍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目录转送全国馆。今后,请于首次保护登记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给予延期保护的地质资料目录转送全国馆。

      四、全国馆应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汇总、分析部储量司和各省(区、市)转送的地质资料管理年报及其他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编写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情况通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情况通报报部;其他汇总、分析材料,按部储量司要求的时间上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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