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部署,助推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的目标任务,现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我省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抓紧抓实抓细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1.切实履行好疫情联防联控部门职责。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履行好部门职责,认真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安排的疫情防控任务。林业部门要根据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切实强化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严格规范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行为。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科研攻关和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立法等工作。
2.进一步筑牢织密“外防输入、内防扩散”防线。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做好自身防护,严格落实“四早”防控要求,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积极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等手段,坚决阻断疫情在本系统传播风险。加强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关爱干部,提振干部精气神,确保战斗不减员、工作不断线。
3.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和审批业务“不见面”网上办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在不关闭用地报批、不动产登记、信访等业务办理窗口,并严格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发挥好广东省政府服务网和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系统等平台支持作用,加强防控政策宣讲,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错峰办、邮寄办”等方式办理业务。对疫情相关的业务办理,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允许容缺承诺制办理,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在最短时间办结。
二、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项目特事特办
4. 允许先行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按符合规划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并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像对比等方式进行论证,占用情况应及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需要永久性用地的,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根据用地实际补办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5. 统筹保障用地指标。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等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各地在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中申请预扣指标时,可选取“疫情防控挂帐指标”进行挂帐处理,待疫情结束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报请国家核销。
6. 调整履约监管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三旧”改造项目)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7. 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对疫情防控所需应急测绘,快速响应,迅速完成。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以及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优先快速办理,一律免费提供。
三、全力做好重大项目服务支撑
8. 预下达建设用地规模。对各地级以上市分别预下达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5000亩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参照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优先保障重要民生和脱贫攻坚项目。
9. 统筹安排民生等重大项目空间布局。各地要抓住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契机,积极响应重大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安全、基本医疗、基础教育、基本养老等重要建设项目的空间需求,相应纳入各级规划。
10. 加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健全完善“指标跟着项目走”的指标分配机制,省立项或者省授权、委托、下放地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保障型住房等12类民生设施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予以保障,各地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因本市指标不足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规定申请预支奖励指标;其他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各地在省下达的指标内统筹解决。
11. 强化重大项目服务机制保障。继续推行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清单、特别重大项目“四个一”工作专班、重大项目月度会商等工作制度。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建立本地省市级重大项目清单,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12. 委托下放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权限。按照“谁预留、谁审批”的原则,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行使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审批权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对符合备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地要抓紧制订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委托实施具体方案,规范职权委托实施流程。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业务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地市实施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13. 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改革。加快建设规划“一张图”,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做好规划、用地审批的内部衔接融合,探索特定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合并。简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加快出台我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统一标准。
14. 加大砂石资源供应保障。抓紧推进实施国家战略保障重大项目海砂资源出让工作,尽快形成供砂能力。指导珠海、湛江、阳江、汕尾、江门等市加快推动选划新砂源的海域使用论证和储量勘查核实前期工作。动员督促现有采石场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抓紧新设采矿权的出让,加快审批延续采矿权的登记。
15. 保障重大项目占补平衡需求。在疫情解除前,对暂未兑现水田指标历史承诺的县(市、区)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清单并已报批用地的项目,允许通过在市域内统筹调剂其他已兑现承诺县(市、区)节余水田指标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对通过市域内统筹调剂或跨市域公开交易水田指标等方式仍难以实现占补平衡的重大项目,支持按规定购买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
四、全力支持减轻企业负担
16. 高效开展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实现抵押登记即来即办。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剩余价值设定再次抵押,依法办理不动产剩余价值顺位抵押登记。对涉及疫情防控或企业复产复工的,提出登记申请时漏缺非法定材料的,经申请人或代理人书面承诺后可先受理后补资料。落实好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
17. 延长企业有关申请事项办理时限。疫情期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矿业权人未能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可按照“不可抗力”原因,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将2017年以来省林业局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目前已到两年有效期但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办理延期时间延长至6月30日。将2019年度审批的林木采伐项目的采伐最后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3月31日延长至6月30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林业企业,可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缓交手续,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补交。
18. 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支持各地加快村级工业园改造升级,因连片改造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范失效和撤回用地批文处置工作,依法依规退还用地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林地等指标。加快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方案已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省自然资源厅加紧协调请部支持。
五、全力支持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19. 大力推进垦造水田。做好2020年垦造水田计划任务安排及省级水田指标交易工作,鼓励支持粤东西北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大力垦造水田,通过省级耕地储备交易平台出售水田指标获取收益,为脱贫攻坚筹措资金。
20. 加快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指导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加快拆旧复垦实施和验收进度,对贫困地区拆旧复垦形成的指标予以优先交易。积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试点优先面向贫困农村地区。
21. 加快实施“点状供地”。优先将复工复产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休闲旅游、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纳入“点状供地”项目范围,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规划、用地、供地等手续。
22. 保障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需求。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者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获得用地,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备案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
23. 支持春耕生产。积极组织筹备和调配林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春耕生产物资,指导林业企业统筹做好育苗、备耕种植,协助企业做好林木种苗、中幼林抚育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全力守住民生和安全底线
24. 办好地灾防治省民生实事。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全面完成81个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按照40%比例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和工程治理。加强广东省地质灾害监测网建设,实施68处威胁100人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全面完成2020年省民生实事“116工程”的目标任务。
25.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26. 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推动森林防火工作标准、基础设施、应急能力、宣教机制、协同模式和组织体系六大建设,狠抓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严格管控野外火源。抓好2000公里生物防火林带维护建设,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提高火灾综合防控和早期处理能力。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狠抓落实姿态践行初心使命,切实加强党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领导,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加倍努力、担当作为,在严峻斗争中锻造全面过硬的领导班子,锤炼忠诚担当的优秀干部,铸就坚强有力的战斗堡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