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
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确保建设、用地规划的实施,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地储备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
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粤府〔2001〕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3〕6号)的精神,加快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
土地收购和储备对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土
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收购和储备操作程序,将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下列土地,可以根据城镇规划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列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镇规划而批准征用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
政划拨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
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县政府行
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三、规范土地收购和储备的运作
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实施的需要,必
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储备的
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
营性项目建设原则上要用储备的土地,其使用必须通过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城镇规划区内尚未征(转)用的农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规划,进行规划
控制。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用和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
储备库。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应根据不同的土地来源,分别评估地价。对
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价格应当根据出让年限及其土
地开发情况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格确定其收购价格或补偿标准,具体标准由各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办理。
土地储备资金及其相关业务工作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土地
有偿使用收益支出计划据实列支,具体办法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
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金融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支持土地储备工作。
四、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尽快建立
健全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储备土地的经营管理
制度、开发利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建设;完善土地储备操作程序,确保
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健康、安全、有序进行。各级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要加
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
权益。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
专款专用。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的监督。其他有
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对于在办理土地收
购和储备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办
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