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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21


  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垦造水田建设行为,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企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各自负责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垦造水田任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由省属国有企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明确的垦造水田建设单位。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省相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规定,选择确定项目各阶段的作业单位,且不得再将项目工程转包、分包。

  

  

  第二章  项目选址和立项

  第四条  选址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级农业、水利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粤农〔2016〕180号,以下简称《水田建设标准》)、《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6〕127号,以下简称《可研编制要点》)等文件要求,依据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实地踏勘选址,确定垦造地块。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显示地类为非水田,但国家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水田的或2014年以来遥感影像显示为水田或实地踏勘为水田的地块,均不能作为垦造水田地块。

  第五条  选址条件:

  (一)符合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拟选地块已纳入全省垦造水田后备资源库;

  (二)拟选地块原则上连片度不低于50亩、坡度小于15度,满足水稻种植或水、旱轮作条件;

  (三)地类为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中的旱地、水浇地、按耕地管理的可调整地类,以及省定2277个贫困村范围内的非耕地中的园地和坑塘水面;

  (四)水源有保障,且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水田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

  (五)经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权属人(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下同)同意;

  (六)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

  (七)涉及滩涂地的,应按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禁止选址区域: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

  (二)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三)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四)灌溉水源无法保障,不适宜种植水稻区域;

  (五)《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垦造的区域。

  第七条  项目选址后,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作业单位,按照《可研编制要点》和《水田建设标准》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和依据权属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其中,新增水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别、有效土层厚度、耕作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pH值、土壤质地、田面平整度、灌溉保证率、排涝能力、地下水位、防渗保水能力属于项目的关键建设目标。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充分调查已选地块土地权属人的垦造意愿,造册登记地块的土地权属、青苗、地上附着物等,编制补偿补贴等相关方案,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后,应会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批复立项。经审批的项目立项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九条  立项备案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三)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

  (四)项目区耕地质量等别图(涉及耕地的提供);

  (五)项目区初步规划图;

  (六)工程设计初步图册;

  (七)土地权属人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

  (八)青苗等补偿、激励补贴方案;

  (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勘测和设计预算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垦造水田建设相关规定组织测绘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比例尺不小于1:1000的地形图测绘,并拍摄项目范围的航空影像或视频(地面分辨率不低于0.1米)。其中,测绘成果必须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要求和垦造水田信息报备规定。

  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充分采集项目区地表水源情况、地下水位深度、水利设施条件、道路通达状况、有效土层厚度、土壤剖面构型、表土状况、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和现场照片(带坐标、有参照物)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送土壤化验专业机构,进行土壤检测和出具土壤化验报告。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立项资料和实测地形图基础上,由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参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规定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建设过程中,在支出范围内的必要支出,定额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参照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计价,不另外增加工程总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和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省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其自行负责按相关规定规范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并行文报送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与预算进行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报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出具审核意见后,批复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经审批的规划设计与预算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方案》要求,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和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等费用列入垦造水田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与项目地块涉及的土地权属人或镇级政府签订补偿补贴协议,通过开设项目地块涉及土地权属人补偿卡(银行账户卡),直接发放给土地权属人。

  (一)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制定。县级政府应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垦造水田的青苗等补偿方案。

  (二)建设施工期间造成土地经营权人无法种植的补偿标准,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经营权人协商确定。

  (三)项目竣工后,连续三年种植水稻或水生农作物造成土地经营权人相对经济收益降低的补偿标准,由县级政府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确定,并在土地经营权人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后,分年度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

  (四)对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承包权人实行三年激励补贴,按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分年度直接补贴给土地承包权人。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现场施工管理正规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要求,全面加强项目施工的制度、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合同等施工管理,以及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技术性设计变更。项目区范围发生变化、减少新增水田或耕地面积和降低耕地质量等别所造成的变更属重大设计变更,其余变更属技术性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各自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市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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