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和园林、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征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属非储备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持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等材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属储备用地的,由储备机构持规划部门确定的储备用地界址坐标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九条 用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预告,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并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征地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地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等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 征地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
未经征地调查并确认的,不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三条 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拟订的征地方案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用地单位预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实施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应当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等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到监控银行的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地补偿款预存账户,取得进账凭证后,方可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并在征地批准后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按项目供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报批时,应当同时报批留用地安置方案,除折算货币补偿款、等价置换房屋或留用地指标面积不超过3亩无法独立选址的外,应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留用地指标面积不超过3亩无法独立选址的,征地项目可先行办理报批手续,留用地指标可按规定与其他征地项目征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安排的留用地指标累计合并使用。
征地报批时,应当附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相关材料,包括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征地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要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预告、调查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和征地调查确认结果,核对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在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可以参照本办法一并予以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留用地安置等事项。
第十六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