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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

2021-01-2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加强和规范留用地管理,提升留用地利用效率,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实行留用地指标台账管理

(一)明确留用地核定比例。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二)确定实际征地面积。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红线总面积扣减该村居住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建公寓式村民拆迁安置住房的,不扣减安置用地面积。

村民居住安置用地面积,根据需安置户数、村民住宅复建面积等情况由征地单位和区国土规划部门测算,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明确。

(三)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是确定留用地面积、证明留用地性质的文书,凡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均需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

留用地指标由各区国土规划部门核定。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和征地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核定留用地指标:一是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由征地单位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二是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征地实际情况,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依据,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

(四)加强留用地台账管理。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结合实际,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等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五)留用地指标调整。存在以下情形的留用地指标,按照“谁核定,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

1.征地项目未获批准且不再征地的(已实际交付使用土地的除外);

2.征地项目实际批准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3.征地面积应扣减的安置区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4.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情形。

1类情形直接注销原留用地指标核定书;其他情形中如留用地指标重新核定后指标减少,但原留用地指标已兑现,包括已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或实物留地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指标减少部分作台账登记处理,并在今后新增征地留用地指标中扣减。

二、设置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多种方式推动留用地兑现

(六)留用地兑现方式。留用地可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实物留地等3种方式兑现。

(七)鼓励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兑现留用地的,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八)鼓励留用地置换物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置换物业的,由征地单位或属地区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物业置换方案,并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

(九)拓宽留用地置换物业筹集途径。可供置换的物业由征地单位或各区政府提供,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征地单位提供其具有所有权的物业;

2.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建设的物业;

3.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配建的物业;

4.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政府依法公开出让留用地国有使用权,由土地受让企业配建的物业;

5.政府供应其他土地配建的物业;

6.政府筹集的其他物业。

(十)实物留地。实物留地包括集中留地和分散留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可选择分散留地,否则须在辖区政府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选址。

(十一)推进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建设。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相关区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一个或多个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由区政府统筹规划、收储和开发,引导留用地在集中安置区内落地,提高留用地集中发展效益。已选址但尚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在集中安置区内重新选址。

(十二)设置留用地基准容积率。为体现留用地安置的公平合理,工业用地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的,按工业用地政策或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规划实施;非工业用地且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外的留用地,设定基准容积率上限为2.5,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本意见印发前,留用地已取得的有效规划批复明确了容积率指标的,按批复执行。

(十三)准确抵扣实物留地指标。

1.实物留地面积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比例以不超过20%安排,超出部分可以与留用地一并规划实施,但不计入留用地指标的抵扣面积。留用地指标抵扣面积为留用地净用地面积乘以1.25与留用地规划面积的较小值。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在基准容积率基础上提高留用地开发强度,容积率提高部分按80%比例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20%部分作为奖励(以2.5容积率为基数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复合抵扣的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净用地面积×(开发容积率-基准容积率)×80/2.5。复合抵扣的留用地指标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留用地指标中抵扣,或者通过辖区内调剂取得。

(十四)鼓励留用地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等手续,并按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面积的50%抵扣留用地指标。

三、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留用地审批效率

(十五)留用地兑现费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可供置换物业的筹集成本,以及留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外),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

(十六)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预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的留用地兑现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征地项目用地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在当地区政府或区国土规划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并与该征地项目的其他补偿安置资金分科目管理。

1.按规定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但尚未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2.选择置换的物业属区政府提供的;

3.选择在区政府规划建设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落地的;

4.选择分散留地但未能同步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

(十七)征地同步落实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实物留地的,除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延后报批的情形外,留用地必须先行落实或与主体项目同步办理用地报批。征地项目用地报批时,应当明确和同步上报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列明留用地兑现方式,其中:折算货币补偿的,应明确留用地核定面积和比例、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和金额、支付情况等内容;置换物业的,应明确留用地核定面积和比例、置换物业落实方案等内容;实物留地的,应明确留用地核定面积和比例、选址位置、面积、拟安排用途等内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的,应当将折算货币补偿协议或置换物业协议随留用地安置方案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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