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耕地保护
(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完成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各区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评审、招投标、工程实施、验收和后期管护等工作。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实施进行政策指导、抽查和督导。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用地布局的约束,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推进基本农田标准化和示范区建设。开展地力监测,实施农田环保工程,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四)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主体实行差别化分类补贴,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845号),所需补贴资金列入其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批复,每年发放一次。
(五)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拓展耕地后备资源。继续坚持本地补充开发和易地补充开发相结合,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废弃厂房、空心村、废弃矿山用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开发补充为耕地。继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控
(六)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国家重要中心城市总目标,聚焦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保障广州市“十三五”规划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发展规划等发展需求,深化枢纽型网络城市格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固化生态用地资源。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七)实行精细化的计划指标分配制度。合理分配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重大功能片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含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型制造业等高端制造业项目及重要农业项目用地)、重大民生项目用地。创新主动服务举措,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提高重点项目的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效率。
(八)执行全市统一的土地供应政策。实施全市统一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部门应在全市土地市场统一信息发布平台上组织土地出让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制定产业项目用地预评估和遴选制度,试行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建、扩建产业项目进行供地前和投产后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机制。
(九)明确土地利用准入条件。凡列入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国土规划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未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投资管理、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的用地原则上不得突破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设定的限值。
(十)明确土地供应原则。
1.优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扩大土地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范围。
3.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及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利用。
4.支持社会资金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投资建设基础服务设施、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应结合城市居住区、产业集聚区等交通便利区域进行布局,实行独立用地或与商品住房用地融合等多种建设方式,公租房户型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规划配套完善,促进社区居住人群多元化。推行并完善在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
(十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供应规模控制。
1.土地供应规模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国家、省、市均有规定的,按照其中较为严格的标准进行确定。
2.教育、文化、养老、医疗卫生、水利、垃圾处理、殡葬等公益性行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城乡基础设施项目等,在条件允许前提下,用地规模依据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从宽确定。
3.工业用地规模按建设进度要求分期供给。
4.加大对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
5.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按照已核定的留用地指标确定供地规模。
(十三)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以增城、从化区为试点区,遵循“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稳步推动项目开发建设。
(十四)实行城市生态用地差别化管理。对市域内大面积连片的园地、山林、水面等具有生态功能的非建设用地,按原地类进行管理。采取拆危建绿、拆旧建绿等措施增加的大面积连片非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纳入非建设用地管理。
三、加强土地储备
(十五)实行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管理。按照城市发展战略,坚持适度超前、科学合理、集中成片的原则,滚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明确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空间布局和投资总规模,优化土地储备开发的空间布局,优先储备重点功能区、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促进城市协调发展。
(十六)加强土地储备控制性红线管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明确土地储备控制线。在土地红线储备覆盖的区域,各类新建项目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国土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征求红线所属土地储备机构意见。
(十七)明确土地储备工作分工。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可单独作为土地储备主体,也可联合作为土地储备主体。市负责统筹将土地储备任务和投资规模落实到区。对市土地开发中心委托区实施储备的项目,由区政府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其中重大项目报市审定后),由区政府负责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十八)合力推进储备用地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土地前期开发应依照文物保护规定,进行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测。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市、区投资计划,市级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选择工程实施单位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按规定分别移交市相关部门或区负责接管和维护。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教育、卫生、环保、水务、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监管,统筹推进储备用地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和运营管理。
(十九)加强实物储备土地的管理。已办理用地结案的政府储备用地,直接划拨给土地储备机构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储备地块标准化管理机制,对已完成实物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的,应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和场地围蔽的要求。采取临时利用方式管护的,原则上用作社会公共停车场,避免建设临时性建筑。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十)加强储备土地污染状况的调查与修复治理。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的,需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认定为污染场地的,未签订土地储备合同的,由场地使用权人进行治理修复;已经签订土地储备合同的,按照土地储备合同确定的责任主体进行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环保及地块规划用途要求。
(二十一)提前做好安置房用地和留用地规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同步明确储备项目的安置房用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选址。优先利用现有储备地块作为安置房用地和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安置房源优先采取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安置房用地、面积大于3亩的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应与储备项目一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二十二)加强土地储备安置房建设计划管理。各区土地储备安置房建设计划由区政府提出并进行统筹,市土地开发中心统筹制定全市安置房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居住用地用于安置房建设。市住房保障办应将安置房建设项目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四、规范土地供应
(二十三)明确土地供应年限。划拨用地不设定使用年限;出让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办公或者其他用地50年。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四)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凡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无论使用原有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均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的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中“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和项目的认定标准应由市教育、医疗、文化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1.立项批文及规划文件明确的非营利性的地下综合管沟、空中连廊、人防工程等。
2.城市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等开放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项目用地。
3.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或政府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