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用地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用地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用地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用地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用地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在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可与第4点用地报批同步办理。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与第4点用地报批同步办理。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用地单位应协助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办理土地登记。
用地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用地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用地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用地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申请规划条件。
用地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用地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协议出让预公告。
由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协议出让预公告。预公告期间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意向地块纳入政府储备后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只有1个意向用地单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5.用地报批。
用地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在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可与第5点用地报批同步办理。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用地单位应协助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有偿使用手续;受让单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9.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让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单位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依法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储备用地是土地供应前需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或收购的用地。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制定年度储备用地计划。
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行性分析和各区对储备计划的意见等拟订储备用地年度计划,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储备计划。
2.确定储备用地范围。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储备计划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储备意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允许储备的用地范围、面积、用地性质、界址坐标等。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储备用地范围、界址坐标到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经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储备范围后,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应先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明确土壤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开发利用要求。
3.用地报批。
土地储备机构持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储备用地的界址坐标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储备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用地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或收购。
储备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土地储备机构应协助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领取建设用地结案书。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协商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并予以补偿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结案书。
5.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需要,凭建设用地结案书等资料依法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