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19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费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除法律法规和《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有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以外,都应有偿使用土地。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五、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用地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六、今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供应状况,不定期地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经贸委解释。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序号 名 称 限制条件 备 注
一、石油化工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原油一次加工 新建低硫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扩大项目
二、纺织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棉纺厂、毛纺厂、缫丝厂 新建、扩建
三、建筑材料工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玻璃原片生产线项目 2000年底前
2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 2000年底前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粘土空心制品生产线项目 年产规模3000万标砖以下
4 玻璃棉生产线项目 年产6000吨以下
5 矿物棉、岩棉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小于5000吨
6 改性沥青油毡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200万平方米以下
7 GRC条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8 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 年产200万平方米以下
9 防水及密封材料生产线项目 年产1000吨以下
10彩钢夹芯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四、冶金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炼铁、炼钢项目 2000年以前所有新建项目
2 烧结机 90平方米及以下
3 高炉 10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4 转炉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5 电炉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6 铁合金电炉 12500KVA以下的新建项目
铁合金高炉 1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五、煤炭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15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2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能力9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3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4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卷烟工厂技术改造
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
目前全国卷烟工厂生产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求,
需严格控制总量,必须在全国统筹规划布点
七、有色金属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新建电解铝项目 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
2新建铅冶炼项目 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
3新建锌冶炼项目 规模5万吨/年及以上
4有色金属加工项目 必须是高新技术及产品
5电解铝技术改造 新扩产能不超过原产能的20%
6铜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密闭鼓风炉熔炼和单转单吸制 酸工艺
7铅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铅烧结锅(盘)、铅吸风烧结机
8锌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平罐炼锌
八、机械工业
下列产品的新建项目或普通产品的扩大生产能力为主的建设项目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柴油机 单缸
2拖拉机 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活塞式动力压缩机 9m3/min及以下
5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 1.6Mpa、Φ100以下
6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8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9一般铁路客货车轴承
10普通通用轴承
11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
12液压挖掘机 斗容小于2.5m3
13装载机 5吨级轮式
14叉车 10吨级以下
15普通矿山设备
16一般电缆电线
17普通铅酸蓄电池
18干式变压器
19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 10万千瓦以下 综合机组除外
20工业锅炉
21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22普通切削刃具
23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24普通电梯
25高、中、低压开关柜
26普通电焊条
27电钻、电动砂轮机
28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29集装箱
30汽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1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2汽车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3汽车安全气囊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4汽车制动防抱死装置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九、国防科学技术工业
(一)国防军工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国防军工建设项目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工委审批
2与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密切相关的三线调迁项目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工委审批
(二)核、民爆行业、船舶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核设施建设和民爆器材生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出具行业意见
2大型造修船设施(船台、船坞、2005年前,新、扩建6万吨级以上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出具行业意见
十、其他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高尔夫球场项目
2整岛开发项目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高档饭店(宾馆、酒店)、公寓及写字楼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4大型综合性商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6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