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05]212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处理意见的请示》(京国土权[2004]3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起草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处理意见》。建议在处理意见第七条中增加“待具备变更登记条件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内容。请你局尽快修改完善后下发实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