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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十四:佛山某粮库PPP项目

2021-01-21

(一)项目介绍

    佛山某区拟采用PPP模式建设储备容量为10万吨的粮库,占地面积拟为60100亩。粮库建设由社会资本方全部承担,粮库的经营分为加工及储存两部分,其中,加工部分及储存的40%由社会资本方全部负责,剩余的由政府负责。

(二)项目资质

社会资本方运营该项目应当:

1、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 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七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三)模式设计

1BOT模式

 

首先,该项目属于市政工程类特许经营活动,应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

其次,该项目可以采用BOT模式,即新建、运营、移交。

操作流程:由社会资本中标后,组成SPV(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BOT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政府授权机构可以土地作价入股,也可以资金入股,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社会资本以资金入股,其余资金再融资。如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资金入股,项目土地可由政府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无偿交由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土地的附着物、设施设备等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由政府无偿给项目公司使用。双方约定特许经营期限,为10-30年,特许经营期限内由项目公司运营,其中运营期内的项目非加工部分收益60%归政府授权机构,其余部分收益归社会资本方。期限届满,由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2BTO模式

 

首先,该项目属于市政工程类特许经营活动,应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

其次,该项目可以采用BTO模式,即新建、移交、运营。

操作流程:由社会资本中标后,组成SPV(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BTO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政府授权机构可以土地作价入股,也可以资金入股,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社会资本以资金入股,其余资金再融资。如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资金入股,项目土地可由政府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建设期)内无偿交由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土地的附着物、设施设备等所有权归政府所有,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造后移交给政府,再由政府授权社会资本对项目中加工部分及40%的储存部分进行运营,特许经营权限为10-30年。

(四)经办律师:何紫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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