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医院二期住院楼项目总投资9000万,拟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其中政府方:2000万[市启动资金20000万,省财政资金2000万(省财政资金不用于设备采购和征地拆迁)],社会资本方:7000万(全部融资,打算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融资)关于此医院二期住院部项目的合作架构、运行模式的设计问题,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初步分析相关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此项目是否属于PPP项目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项目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15〕42号》)的规定:“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围绕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战略意义。”
综上,某医院二期住院部项目属于医疗的范畴,为公用事业项目。我们认为,该项目属于PPP项目的适用范围。
二、中医院拟以品牌入股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于一个品牌,对其进行评估应主要包括商标、专利权、品牌产品的市场表现等内容,品牌组成中的商标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商标是品牌的重要载体,专利技术是品牌发展的主要内容。但由于中医院的品牌是没有经过注册为商标权、专利权的,而且难以用货币评估和转让的。所有,中医院拟以品牌入股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