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介绍
佛山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包括河道整治工程和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程以及生态景观提升工程,工业废水预处理站与分散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建设投资约为21亿元,拟采用BLT和BOT方式运作。
二、关于项目工程变更的限制
由于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因此如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实际上是追加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追加补充合同而不需要再次启动采购程序,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需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内;
2、需是项目本身需要;
3、需为原合同标的物;
4、不改变原合同除采购数量及总价之外的其他条款;
5、不超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原合同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供应商竞争得来的,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在招标(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中已客观存在,而非原合同标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及其价格,则没有经过竞争和专家确认。考虑到采购合同履行中,由于在客观上无法精确预见到原合同签订后出现的成本、项目规模、实际需求等方面的所有变化,所以法律允许合同金额在一定幅度内的增加。法律将追加合同的比例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是基于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尤其是考虑到大额合同的追加,当合同金额为上亿元时,百分之十的比例就是上千万元;合同金额为几十亿元时,百分之十就是几亿元,涉及如此大的金额,直接按原合同成交价格、成交主体来签订合同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本项目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总金额不应超过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的PPP项目协议金额的10%;如超过10%,则应对工程变更带来的增量工程项目再次启动政府采购程序,而不能用追加合同的方式替代正常的采购程序。
(经办律师:陈律师,
联系方式:1866507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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