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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示范项目十一】西部某市轨道交通PPP项目(3)

2021-01-21

一、项目概况

     西部某市轨道交通PPP项目预估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265亿元,工程范围主线为火车南站~新机场站,线路长约60km,设9座车站,地下站8座,地面站1座。

二、对轨道交通PPP采购模式的法律分析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及财库[2014]215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1)公开招标是指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PPP项目公开招标,其竞争性强、透明度高,既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又能选择最满足招标文件的投资人。首先,公开招标能发现投资人,通过国家指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三报一网”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其权威性高、聚焦性强,广泛引起投资人关注,吸引国内外投资人参与竞争。因此,公开招标能发现更多更强的投资人;其次,公开招标能发现价值,公开招标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PPP项目的“物有所值”。通过公平竞争,防止垄断;避免信息不对称给政府造成的损失;促使投资人保证质量、改善服务、降低费用、提高效率,创造合理的利益回报。因此,公开招标能找到合理价格,从而发现价值;最后,公开招标能在阳光下操作,让公众广泛参与并监督,以利于防范PPP项目实施过程中舞弊现象和滋生腐败。但是,公开招标的时间较长,且合同无法谈判,因此在效率上和灵活性上都有所欠缺。

2)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或者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竞争性谈判的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的特点可以缩短准备期,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使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但是竞争性谈判的评分标准为最低价成交,不能反映成交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也可能会出现供应商压价成交,后续服务质量无法保障的风险。

3)邀请招标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有接到邀请者方才有资格参与投标。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形。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但是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

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同时,可以充分协商,通过磋商明确采购需求。此外,综合评分法可以更加完整得考察投标人的综合实力,综合能力和信誉。但是,综合评分法的标准非常主观,因此容易被滥用导致不公平。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主要适用于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虽然效率高,但是容易导致采购人权力的滥用,滋生腐败,也有可能出现供应商产品质量的下降或者价格提高的现象。

此外,根据财库[2014]215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我们的理解是,一般的政府采购中,资格预审并非采购的必经前置程序,然而,PPP项目中,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应进行资格预审程序。这是由于PPP项目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采购服务、建立了政府与企业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政府希望通过前置的资格预审程序,实现项目实施机构对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更为严格的筛选和把控,保障项目安全。

 

(经办律师:陈律师, 联系方式:1866507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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