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020-38250681
返回

【PPP示范项目十四】梅州某非营利性医院PPP项目(1)

2021-01-21

一、项目概况

梅州市某医院拟通过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方拟以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开展项目,医院将以非营利性机构模式运营。社会资本方在其拟定的PPP方案中提出了政府需要满足对本项目进行扶持、补助、奖励等条件。

二、社会资本方具体条件

1、  以七通一平、互联网+广东医疗、前期筹建、项目内市政建设(给、排水、污水、燃气、网络、温泉水)、消防、人防、市政内外园林、项目内供电双路电380V等进行扶持。

2、  本项目用地采用政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由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竞拍取得使用权,公开摘牌后,项目公司无偿取得用地使用权。

3、       政府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

4、       政府财政给予市场培育期扶持。

5、       政府对项目公司人才队伍建设配置一百个医疗教授

人才编制指标,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补贴,政府不支付人才经费。

6、在医院开工、主楼封顶、建设完成后运营三个时间点,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若干奖励。

7、对医院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本项目享受与公立医院的同等优惠政策待遇,比如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三、关于以上几点的可行性论证

社会资本方拟将本项目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且由于使用者付费无法覆盖本项目的投资成本及合理回报,政府需要进行可行性缺口补贴。在此前提下,我们对社会资本方提出的条件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如下:

1、本项目方案中“名词解释”部分对七通一平、互联网+广东医疗、前期筹建、项目内市政建设(给、排水、污水、燃气、网络、温泉水)、消防、人防、市政内外园林、项目内供电双路电380V等相关扶持进行了解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粤府〔201575号 第三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政府在政策上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财政方面进行扶持,如“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专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可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但是,政府财政的扶持并不是一定能给予社会资本方的,是否进行扶持及如何进行扶持必须符合扶持的条件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方进行进一步约定和政府审批后,才能保证扶持的执行。在本方案中,如“互联网+广东医疗”、“人才招聘费用”、“项目内原来景观建设”等内容属于本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内容,按照PPP的原则应当由社会资本方负责,政府在这部分内容的责任应当是为社会资本方的建设和运营提供尽可能的协助和法定的、政策性的扶持。方案中把全部的工作内容归结到政府需要以扶持的形式提供,不具有法律可行性。

因此,我们认为该条件对于政府方面的责任分配超过了正常的水平,应当在双方进一步谈判后进行合理分配。

2、本项目方案中第五条第2款约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由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竞拍取得使用权,项目用地竞拍价格为5万元/亩。”,同时第8款第B项又约定:“本项目公开摘牌后,项目公司应以无偿方式取得项目用地”,这个过程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首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方案中约定的竞拍价格无效;其次,政府和社会投资人无法作为同一主体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

建议本项目可以直接采用划拨方式,由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用地。

首先,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指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其次,根据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第九条第1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可以划拨取得用地。再次,2015519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指出:“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该通知指出只要符合“划拨项目用地目录”即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同时,《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四条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最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第九条规定:“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通过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可知,非营利性医院用地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因此。如本项目通过政府立项确定为非营利性医院,则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经办律师:陈律师, 联系方式:18665079800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立足建筑地产,专注涉外金融,致力ppp法律服务为专业方向且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人、专业、专心的法律服务。

在线留言Online Message

  • 华瑞兴公众号
  • 一滴水公众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26楼(人民日报广东分社)

邮编:510620

邮箱:unitedway@gdhrx.com

电话:020 38250681/38250276/38250576

官网:www.gdhr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