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梅州市某医院拟通过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方拟以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开展项目,医院将以非营利性机构模式运营。社会资本方在其拟定的PPP方案中提出了政府需要满足对本项目进行扶持、补助、奖励等条件。
二、关于社会资本方提出条件的法律可行性论证
社会资本方提出的条件:
3、政府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
4、政府财政给予市场培育期扶持。
5、政府对项目公司人才队伍建设配置一百个医疗教授人才编制指标,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补贴,政府不支付人才经费。
对社会资本方提出的以上条件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如下:
1、《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政府贴息贷款具有政策补助和商业融资的双重性,即银行贷款的本金由医院归还,其利息由政府补助。然而政府贴息贷款是政府的一种投入模式,受限于政府财力,贴息贷款的规模应该限制在政府财力可承受范围。
因此,在本项目中,考虑到梅州市县某的财政承受能力,能否在本项目的投资范围内对贷款全部进行贴息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2、对于财政给予市场培育期的扶持。首先,市场培育期应当属于本项目的运营部分,根据PPP的原则应当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其次,对此约定范围过于广泛,没有约定具体的内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粤府〔2015〕75号 第三条第3、4款的规定,政府在政策上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财政方面进行扶持,比如“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专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可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但是,在政府财政的扶持并不是一定能给予社会资本方的,是否进行扶持及如何进行扶持以及具体的扶持条件还需要必须符合扶持的条件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方进行进一步约定和政府审批后,才能保证扶持的执行。加上本方案中的约定由于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该条件的法律可行性较弱。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二十条规定:“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第十三条规定“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机编办〔2013〕68号中第六条规定:“县级公立医院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临床医疗人员(医、药、护、技人员)、预防保健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规定:“依据县级公立医院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因素确定人员编制,并根据实际承担的任务,分基本编制、附加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本项目中的人员编制是可以对照公立医疗机构来实施的。但是,政府能否对项目公司人才队伍建设配置一百个医疗教授人才编制指标,需要结合医院的等级、医疗人员数量、床位数、门诊量等其他条件。
(经办律师: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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