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成本,需依会计准则计入资产或待摊费用等科目。对于成本费用的确认,需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价款、设备投资、其他费用等问题进行审计。“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科目发生很大变化,需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科目进行进一步细分。且收入、成本及税金的核算原则和方法发生了较大改变。更重要的是轨道交通企业的业务中,还存在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就要求在会计核算中对不同税种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对于会计核算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因此在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PPP服务机构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项目竣工与决算
轨道建设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施工技术难度大、周期长、隐蔽工程多、合作单位多等特点。为了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财务部门能对项目整体的开展进行把控,PPP服务机构应配合业主将竣工财务决策工作始终贯穿于项目的整个过程,从初期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直至最后的竣工验收,由于涉及与多个单位的多个合同的确认,仅从财务上无法完全识别部分项目可能或已经存在的风险,因此,PPP服务机构将配合业主对项目所有合同的重点节点进行认真分析,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提前预警,力争将风险排除在事前。
2 工程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财务部门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以客观的工程资料作为基础依据。而轨道交通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又决定了在建设过程中将有众多单位的大量数据、财务报表等资料,没有及时的釆集或整理不当,将直接影响财务的准确性,甚至造成潜在的法律纠纷。为此,
PPP服务机构,除根据轨道交通的特点,在合同中把握重点节点条款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建设内容,不同的周期和特点,在合同中,把相关工程资料的收集、交接作为重要的条款予以设计和提示,同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配合和提醒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资料的交接、整理和
保存,为项目的财务部门及时、准确的计量工程建设成果和项目财务状况做好法律保障。
3 土地的取得与入账
在建设过程中,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作为征地费计入建设工程各站的直接成本。为方便企业今后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的利用和管控,需对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土地面积、
数量等信息进行正确统计,否则将难以确定最终的使用价值,造成财务入账数据的偏差。为此,PPP服务机构应从项目筹划阶段直至最后的竣工验收,配合企业认真收集相关土地的规划许可、设计施工图纸和土地数量及面积等重要信息,必要时,PPP服务机构将至相关政府部门核实、调取相关文件,通过法律手段梳理临时用地、永久用地和代征地块的明确价格核算成本,以配合企业财务准确分摊相关费用,确定土地的最终资产价值。
4 建设期融资
轨道交通的建设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施工技术难度大、回收周期长、隐蔽工程多、合作单位多的特点。而现金流风险是导致企业乃至项目陷入财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轨道交通建设期,融资结构会直接影响企业现金流;在轨道交通运营期,贷款利率、收入情况也会直接影响现金流。而融资结构、贷款利率,轨道交通票价等等都会受到政策调整影响。
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在轨道交通建设时都釆用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即项目建设前期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本金的投入,继而以资本金带动银行融资或以土地作为抵押融资
国务院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 81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40%以上,200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 27号文《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调整为 25%。但轨道交通的特点,决定了前期资本金金额巨大,加之现各地经济下滑明显,政府地方负债高,影响了资本金的到位时间,加剧了资本不足的矛盾,从而影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正常建设及建成后的运行。因此,在建设期,市场化融资将是保障项目建设资金的重要方式。
因此,PPP服务机构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融资方式,协助企业制订相关融资方案,确定融资主体,规避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保障建设项目能够在法律框架下顺利开展。由于轨道交通建设周期长,PPP服务机构同时还应尽可能预料法律及政策可能的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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