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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

2021-01-21

 随着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拆迁居民和农民房屋已成为必然。面对拆迁,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就广州市而言,为了统一全市各类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标准,均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等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为参照,可以结合具体项目情况适当调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规定,“宅基地及住房置换城镇住房的标准。为鼓励农民集中“上楼”居住,加快城镇化进程,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其住房的农村居民,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按照其宅基地上已经确权发证的符合规定的住房面积1:1的比例,在相邻区域置换成拆迁安置房: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比照其相同面积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交纳费用后进行置换,但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方式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现行有效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444号)规定,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1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四)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现行有效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以内。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三、案例

华瑞兴经办案例(杨箕村宅基地纠纷案)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以管委会主任魏济民律师为主的律师团队曾为广州市天河区杨箕村就村庄改造提供从启动到拆迁全程的法律服务:

2010年4月起,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下称杨箕合作联社)开始着手杨箕村改造工作,在村内进行宣传,向村民告知拆迁补偿方案,并要求全体村民应于同年6月30日前搬迁完毕。2010年4月16日,杨箕合作联社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改造方案取得杨箕村98%以上村民及其他被拆迁人的支持。截至2010年12月30日,按一证一户计算,待改造的房屋共1416户,已经有1386户签约了《杨箕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姚杨灯等6村民与杨箕合作联社双方曾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最终没有达成协议。后者为加快杨箕村的改造进程,将姚杨灯等6名村民告上法院。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6名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杨箕合作联社。6人不服,以“还未达成安置协议”、“杨箕村旧城改造程序不合法”等理由上诉。

广州中院经二审认为,杨箕合作联社在原审期间已经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的复函中,已明确杨箕合作联社收回杨箕村“城中村”改造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改造工程,已通过杨箕社区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故同意杨箕合作联社收回杨箕村“城中村”改造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上诉人关于杨箕村旧村改造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广州中院还认为,原审在判决搬迁的同时,也明确指出杨箕合作联社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做好安置补偿工作。杨箕合作联社提供的安置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政府批准同意,作为村民而言,可同享该集体决议中的权利。在双方没有达成安置协议之前判决搬迁,没有损害上诉人依据该集体决议应享有的权利,其应得权益依然存在,并没有因房屋搬迁而消失。对房屋的补偿及建成后回迁问题,双方仍可比照该安置方案协商,另签协议解决。在98%的村民已签约搬迁的情况下,为保护大多数人及时回迁、住上新房的合法权利,原审判决上诉人先行搬迁,交付房屋杨箕合作联社。

华瑞兴提醒广大群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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