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的通知
(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
按照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248号令)有关工作部署,我厅对《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等文件规定的“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三旧”用地审查职责
省人民政府将“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创新措施。各地必须按照248号令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严谨细致的作风,扎实开展“三旧”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审查审批工作,有效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其中,县级以上“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材料清单和格式范本进行组卷,并对组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及省厅制定的审查标准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切实起到实质性审查把关作用,确保经批准的每一宗“三旧”用地都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切实提高“三旧”用地报件质量
“三旧”用地报批材料必须符合形式完整、数据准确、格式规范、逻辑统一等基本要求。
(一)形式完整。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报批材料清单进行组卷,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为进一步精简材料,122号文要求提供的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证明材料、宗地档案情况表,不再作为报批必备材料,但年度实施计划仍需按规定报省备案。报批材料涉及的“一书四方案”、听证材料、留用地安置材料、兑现征地补偿的证明材料、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未发证国有土地的权属说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证明材料、申报用地红线坐标文件等,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的规定(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执行。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但未要求与社保部门联合举行听证的,听证材料可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单独出具。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议纪要、民主表决等材料,县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需留存备查。对于行政机关内部可以制作或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外部行政相对人提供,变相增加改造主体的负担。
(二)数据准确。报批材料中标图建库图斑号和面积、项目总面积、完善土地征收手续面积、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保留集体性质土地面积等数据必须准确无误。改造方案中必须严格区分项目总面积与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用地面积,对不需要完善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应明确其范围、面积和处置方式;项目改造后预计年产值、综合效益等数据,应当组织改造主体根据市场、行业发展状况等作出客观合理判断,并简要说明判断依据。涉及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卫片、航空感影像图、勘测定界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或转让协议、违法建设处罚凭证等证据材料作出准确计算。
(三)格式规范。具体报批材料应当采用省厅制作的标准版本,对模板中的内容不得随意删减,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表述内容。其中,县级以上“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请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土地权属证明、放弃听证证明(或举行听证的笔录和会议纪要)、收齐征地补偿证明、留用地安置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其他报批材料应尽可能使用原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校对人印章(或签字)以及县级以上“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公章或校对专用章。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多个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每个所有者都必须出具转国有的申请材料。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涉及的历史征地协议,需提供原件核对;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须由县级以上“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需提供规划文本和图件中涉及申报用地的部分(提供局部图的需符合制图规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该规划的批复文件以及已报省备案的证明文件,可不提供专项规划的整套材料。
(四)逻辑统一。报批材料必须做到前后一致、逻辑统一。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必须与其在用地报批前实际表决通过的事项保持一致;改造方案中的地块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之间要符合逻辑关系;土地权属单位名称及用章要与土地权属证书保持一致,不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混淆,也不能将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混淆;改造方案中对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表述应当与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认定时间一致;已对需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发证对象、证载用途、面积要符合相关规定,不能将宅基地发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开发用途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确定的用途一致等。
三、扎实开展“三旧”用地审查工作
“三旧”改造政策性较强,有一定的进入门槛和实施程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一)严格把握政策适用界限。“三旧”用地必须是符合相关规划、纳入标图建库范围、规定时间前已建设使用、确实用于改造和再开发的低效用地,对于空地、上盖物较少的闲置用地、新建的厂房和村居用地等,一律不予通过审核。
(二)建立“三旧”用地内部会审和集体研究机制。各地可按照省厅的做法,建立内部会审机制,明确主会办科(处)室、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将“三旧”用地报件纳入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对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疑问或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情况,应当由分管局(办)领导及相关科(处)室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可向省厅请示汇报。
(三)充分利用建设用地“报件宝”系统。对申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占用耕地类别和等级情况等,可充分利用“报件宝”系统进行压占分析,提高报批材料组卷和审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尚未开通“报件宝”使用权限的地方,应尽快按程序申请开通。
(四)统筹做好“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审查工作。“三地”属于特殊的批次用地,除征地程序及补偿安置等方面可适当简化以外,其他方面的审查标准与批次用地基本一致,因此要与批次用地报批做好衔接。“三地”涉及的用地指标安排、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等问题,按照2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批次方式单独报批“三地”农用地转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原有授权进行审批,可不受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数额限制。但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等十市中心城区范围的“三地”农转用,需纳入“一年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报国务院审批。
四、其他要求
(一)批复要求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授权审核通过的“三旧”用地,由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用地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由其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府土审(01-22)〔年份〕**号),采用广东省人民政府空白公文稿纸印制,加盖分配本市使用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章(编号分别为01-22)。
(二)备案要求
“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应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在线上报省厅备案。对于“三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按照新增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通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在线上报省厅备案,具体可按25号文的规定执行。备案信息提交后即视为备案申报成功,无需报送纸质备案材料。省厅将组织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统一进行通报和抽查。
(三)公告要求
各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已批准“三旧”用地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改造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在“三旧”用地批准文件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公告,县级以上“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以及涉及的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补偿安置途径、公告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等信息。
本通知印发后,各地新组卷报批的用地报批材料,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报批材料清单和格式范本(本通知及25号文电子文档请在gdsjgz@126.com下载,密码:123abc)。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编制的报批材料,要尽量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修改完善,确实难以重新制作的且与格式范本内容基本一致的,可在本通知印发三个月内继续上报审批,三个月后一律按本通知清单及范本执行。各地对报批材料格式范本有修改意见的,请径向省厅“三旧”办反映。今后,省厅将根据“三旧”用地报批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和格式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