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旧村庄全面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
(审议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9届第2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8〕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决策权,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及综合考虑企业的实力、规划方案、业绩、经验等因素的原则,择优选择。
(二)实施主体
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引入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合作企业。
(三)条件要求
合作企业参与旧村庄全面改造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二、工作程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
1、区政府审定公布旧村全面改造类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开展合作企业的引入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招商代理机构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包括经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基础数据成果、合作企业资格、保证金金额、改造对象的基本情况、合作协议主体框架、评审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2、招商文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合作保证金:
(1)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保证金不少于5000万。
(2)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保证金不少于1亿元。
3、招商文件按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求属地镇(街)、区城市更新局意见后,由区城市更新局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进行表决。表决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村务公开栏、属地镇(街)公布栏、区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表决结果和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布公告和资格审核
1、招商文件经审核确认后,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公开引入旧村改造合作企业的公告信息,接受报名。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公告信息应同步在属地镇(街)三资交易平台发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申请合作企业提交资格审核材料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
2、申请合作的企业应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招商文件中要求的资料;
(2)申请企业的项目更新改造思路和初步方案;
(3)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3、接受报名时间截止后,由招商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成立合作企业资格审核组对申请合作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确认工作。资格审核组由专家成员、区城市更新局代表、属地镇(街)代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7人组成,其中区城市更新局代表1人、属地镇(街)代表1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人(可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其他成员代表组成,在开展资格审核确认前由村两委会议确定代表人选)、专家成员2人(由招商代理机构从广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库中抽取)。
4、经资格审核合格后,资格审核组出具资格审核报告,由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候选合作企业,并通知其参加表决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村务公开栏、属地镇(街)公布栏、区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候选企业名单。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银行、企业、属地镇(街)签订的协议设立保证金监控账户,使用保证金监控账户收存保证金。申请参与合作企业竞选的企业,应当在通过资格审核后应按照招商文件的要求缴纳保证金。
合作企业确定后,竞得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先行归垫区财政垫付的前期资金,剩余部分在实施方案批复后转为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未竞得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应在招商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本息。
(三)确定合作企业
1、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候选合作企业进行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如候选企业只有1个,应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由2/3以上的到会代表表决通过,确认为合作企业;如超过1个候选企业,则选取票数最高且票数超过到会代表2/3的企业为合作企业。
2、经表决确定合作企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示合作企业名单。自表决之日起5日内,表决结果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属地镇(街)三资交易平台公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项目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
公示期满,合作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并归垫区财政前期垫付的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竞得企业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同时抄送属地镇(街)和区城市更新局。
(四)签订合作协议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合作改造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招商文件规定时间内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企业的具体权责要求,并抄送属地镇(街)和区城市更新局。
合作企业应根据合作协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从化区注册成立合作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
三、自主改造类项目的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改造中引入社会资本或进行融资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规定执行。
(二)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转让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股份的,视为合作改造,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管机制
旧村全面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由区城市更新局和属地镇(街)负责监管。一是加强对合作企业资质审核的监管,确保引入优质合作企业参与旧村全面改造;二是加强对参与竞选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三是加强监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依法追究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加强程序监管,对未经公开选择方式引入合作企业的更新改造项目,区城市更新局不予办理方案审批等工作,国土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协议出让手续。
(二)建立投诉机制
对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过程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质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属地镇(街)或区城市更新部门投诉。属地镇(街)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不予受理。
五、其他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