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020-38250681
返回

法律服务

2021-03-19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根据全国最新的特色小镇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合法、创新、灵活为主旨,为特色小镇项目的开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关于特色小镇问题的法律咨询/出具专门问题的法律意见

参与特色小镇项目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就特色小镇项目运作的合法性、可行性、法律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二、设计特色小镇项目交易结构模式

深入研究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以及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运营管理(O&M)等PPP方式,为特色小镇项目量身定做交易结构模式,并协助委托人制作项目发起建议书。

 

三、论证PPP项目收益/付费模式

PPP项目收益是由用户付费模式、政府付费模式、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等模式获得投资收益,而我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收费由政府部门审定,采取哪种付费模式直接影响到特色小镇项目的投资收益,我所对适用的收益/付费模式进行论证。

 

四、法律法规的跟踪

不时就特色小镇的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跟踪收集,向委托人提出报告和意见、提示风险,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尽快解答客户的法律问题;跟进研究国家、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家部门和各省、市各地区最新颁发和调整的与PPP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深入解读各规定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便调整项目与政策相冲突的法律风险,挖掘市场机遇,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五、合同、协议文件起草、审核、修改、完善

    为委托人起草、修改、审核特色小镇项目前期的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法律文件;为委托人起草、修改、审核PPP项目的《中标合同》、《PPP项目合同》等法律文件。

 

六、参与合同谈判

    协助委托人参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合同谈判工作,包括《中标合同》、《PPP项目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等的谈判工作,并提供政策与法律咨询意见;协助双方签署有关合同协议。

 

七、对特色小镇项目融资难点进行分析

    能否获得融资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实施,项目能否收益和收益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融资方的进入,融资方在提供融资时的权利如何得到实现需要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和融资方各方确定,为保障融资以及再融资顺利进行,本所提供融资难点对策分析。

 

八、项目公司成立的法律服务

    为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出资形式、股权构架、组织架构等相关问题提供的方案设计、法律意见及法律论证;分析及设计项目公司中的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的风险分配、项目收益分配及监管等方案,并提供法律意见书;起草、审查、修改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并提供公司设立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为项目公司论证税务问题、进行税务策划并提供法律意见书;   协助办理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手续。

 

九、协助申请进入特色小镇项目库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协助准备《**特色小镇申报材料》,申请进入省级、国家级特色小镇项目库。

 

十、协助编制特色小镇的其他策划文件

1、《**特色小镇建设建议》;

2、《**特色小镇总体定位策划报告》:项目发展背景;项目相关政策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发展定位特色产业发展研究;旅游产业发展研究;投融资模式分析;项目运营模式分析;项目投资收益分析;项目建设进度。

 

十一、为项目公司提供PPP项目建设期法律顾问服务

1、工程项目招投标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A、审查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甲供材料设备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草拟或审查合同、协议条款;

B、投标主体资质审查;

C、招投标过程合法性、有效性审查与建议;

D、草拟或审查中标工程承包合同;

E、协调或处理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2、合同审查的法律服务,包括:

A、建设施工合同关键条款提示与建议;

B、分包合同的审查与建议;

C、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建议;

3、合同履行过程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A、质量、安全履约情况跟踪与风险提示,应顾问单位要求出席相关协调和谈判会议;

B、付款履约情况跟踪与风险提示;

C、合同节点工期与总工期履约情况跟踪与风险提示;

D、施工索赔与反索赔风险提示、索赔证据的取证、收集与整理、索赔文件起草与回复;

E、协调处理因项目停建、缓建,施工方逾期竣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发生的纠纷;

4、工程竣工、保修阶段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A、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合法性审查和证据收集指导;B、竣工结(决)算过程合法性、合约性提示与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C、质量保修阶段保修人履约情况审查及索赔建议。

 

十二、为项目公司提供特色小镇项目运营期法律顾问服务

    特许经营权协议条款的重新谈判,补充协议的起草、谈判、签订,调价机制的执行,股权转让,绩效检测与支付、中期评估等。

 

十三、为项目公司提供特色小镇项目移交期法律顾问服务

    经营期届满前,政府方和项目公司组织成立移交委员会。本所可参与移交委员会进行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最后恢复性大修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十四、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开展特色小镇项目服务的报价参考

(一)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咨询服务收费表

1、PPP项目常年法律顾问费用:10万元/年

2、PPP项目专项法律顾问费用:

序号

PPP项目总投资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PPP项目前期法律顾问费

PPP项目建设期法律顾问费

PPP项目运营期法律顾问费

1

 

1亿元以下

30万元

20万元/年

10万元/年

2

 

1亿元-5亿元(含)

40万元

3

 

5亿元-10亿元(含)

50万元

4

10亿元-50亿元(含)

80万元

5

50亿以上

110万元

支付时间: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PPP项目前期法律顾问费。

2.在PPP项目进入建设期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年建设期法律顾问费。

3.在PPP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年运营期法律顾问费

 

(二)政府方特色小镇申报咨询服务收费表

工作内容

收费

总价

小城镇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编写提纲(含PPT)

15万元

20万元

视频材料制作

1万元

协助其他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准备(镇总体规划、小城镇基本信表等)

2万元

相关特色小镇政策支持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咨询

1万元

申报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咨询

1万元

备注:

1、特色小镇申报成功后的特色小镇建设开发的顾问费另外收取。

2、若特色小镇采取PPP模式开发建设,则按PPP咨询服务费另外收取。

 

(三)政府方PPP项目咨询服务收费表

工作内容

项目总投资金额

收费

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亿元以下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

1亿元-5亿元(含)

5亿元-10亿元(含)

10亿元-50亿元(含)

50亿以上

编制物有所值评估

1亿元以下

17万元

1亿元-5亿元(含)

20万元

5亿元-10亿元(含)

30万元

10亿元-50亿元(含)

40万元

50亿以上

60万元

编制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亿元以下

14万元

1亿元-5亿元(含)

16万元

5亿元-10亿元(含)

20万元

10亿元-50亿元(含)

35万元

50亿以上

50万元

编制PPP实施方案

1亿元以下

28万元

1亿元-5亿元(含)

40万元

5亿元-10亿元(含)

70万元

10亿元-50亿元(含)

90万元

50亿以上

160万元

编制PPP项目合同

1亿元以下

24万元

1亿元-5亿元(含)

30万元

5亿元-10亿元(含)

40万元

10亿元-50亿元(含)

50万元

50亿以上

80万元

备注:

1、上述费用包含PPP项目申报入库的工作费用。

2、上述收费参考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印发PPP项目咨询服务收费参考(试行)的通知》(粤咨协【2016】28号)规定。


附件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特色镇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小镇建设健康发展之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发展特色产业,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止千镇一面。依据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培育对象,防止一哄而上。

    ——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防止大包大揽。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坚持深化改革。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创新社会服务管理。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造创业创新新平台,发展新经济。

  (三)目标

  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培育要求

  (一)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

  产业定位精准,特色鲜明,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良好、前景可观。产业向做特、做精、做强发展,新兴产业成长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推动产业链向研发、营销延伸。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投资、人才、服务等要素集聚度较高。通过产业发展,小镇吸纳周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村发展效果明显。

  (二)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

  空间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整体格局和风貌具有典型特征,路网合理,建设高度和密度适宜。居住区开放融合,提倡街坊式布局,住房舒适美观。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公园绿地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店铺布局有管控。镇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土地利用集约节约,小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协调。美丽乡村建设成效突出。

  (三)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得到充分挖掘、整理、记录,历史文化遗存得到良好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成独特的文化标识,与产业融合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得到充分弘扬。公共文化传播方式方法丰富有效。居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较高。

  (四)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

  基础设施完善,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并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道路交通停车设施完善便捷,绿化覆盖率较高,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服务覆盖农村地区。

  (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

  发展理念有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有创新。规划建设管理有创新,鼓励多规协调,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合一,社会管理服务有创新。省、市、县支持政策有创新。镇村融合发展有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小镇健康发展,激发内生动力。

  三、组织领导和支持政策

  三部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明确培育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开展指导检查,公布特色小镇名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推荐。县级人民政府是培育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

  三部委依据各省小城镇建设和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情况,逐年确定各省推荐数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推荐数量,于每年8月底前将达到培育要求的镇向三部委推荐。特色小镇原则上为建制镇(县城关镇除外),优先选择全国重点镇。

2016年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数量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联 系 人: 林岚岚、贾一石

  电  话: 010-58934432、58934431

  传  真: 010-58933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日


附件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特色小(城)镇包括特色小镇、小城镇两种形态。特色小镇主要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小城镇是指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特色产业鲜明、具有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建制镇。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相得益彰、互为支撑。发展美丽特色小(城)镇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有利于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城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现就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夯实城镇产业基础,完善城镇服务功能,优化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发展品质,建设美丽特色新型小(城)镇,有机对接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坚持创新探索。创新美丽特色小(城)镇的思路、方法、机制,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防止“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努力走出一条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型小城镇之路。

  ——坚持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挖掘特色优势,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彰显小(城)镇独特魅力,防止照搬照抄、“东施效颦”、一哄而上。

  ——坚持产业建镇。根据区域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挖掘本地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产业,做精做强主导特色产业,打造具有持续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独特产业生态,防止千镇一面。

  ——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人的城镇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完善城镇功能,补齐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短板,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防止形象工程。

  ——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模式、管理方式, 和服务手段,提高多元化主体共同推动美丽特色小, (城)镇发展的积极性。发挥好政府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作用,防止大包大揽。

  二、分类施策,探索城镇发展新路径

  总结推广浙江等地特色小镇发展模式,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将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和新型城镇化有效载体。

  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节约用地、体现特色的要求,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大城市周边的重点镇,要加强与城市发展的统筹规划与功能配套,逐步发展成为卫星城。具有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的小城镇,要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培育成为休闲旅游、商贸物流、智能制造、科技教育、民俗文化传承的专业特色镇。远离中心城市的小城镇,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成为服务农村、带动周边的综合性小城镇。

  统筹地域、功能、特色三大重点,以镇区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特大镇、镇区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专业特色镇为重点,兼顾多类型多形态的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

  三、突出特色,打造产业发展新平台

  产业是小城镇发展的生命力,特色是产业发展的竞争力。要立足资源禀赋、区位环境、历史文化、产业集聚等特色,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在差异定位和领域细分中构建小镇大产业,扩大就业,集聚人口,实现特色产业立镇、强镇、富镇。

  有条件的小城镇特别是中心城市和都市圈周边的小城镇,要积极吸引高端要素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定居。强化校企合作、产研融合、产教融合,积极依托职业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院校建设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培育特色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

  四、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创新是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要发挥小城镇创业创新成本低、进入门槛低、各项束缚少、生态环境好的优势,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平台和载体。鼓励特色小(城)镇发展面向大众、服务小微企业的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服务平台,构建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圈,集聚创业者、风投资本、孵化器等高端要素,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的耦合;依托互联网拓宽市场资源、社会需求与创业创新对接通道,推进专业空间、网络平台和企业内部众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营造吸引各类人才、激发企业家活力的创新环境,为初创期、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便利、完善的“双创”服务;鼓励企业家构筑创新平台、集聚创新资源;深化投资便利化、商事仲裁、负面清单管理等改革创新,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推动形成一批集聚高端要素、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特色鲜明、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新型小城镇。

  五、完善功能,强化基础设施新支撑

  便捷完善的基础设施是小城镇集聚产业的基础条件。要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强小城镇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速通畅、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以人为本推动信息惠民,加强小城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光纤入户进程,建设智慧小镇。加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做好慢行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的衔接。

  强化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提高公路技术等级和通行能力,改善交通条件,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大城市市域(郊)铁路发展,形成多层次轨道交通骨干网络,高效衔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促进互联互通。鼓励综合开发,形成集交通、商业、休闲等为一体的开放式小城镇功能区。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提升微循环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提升质量,增加公共服务新供给

  完善的公共服务特别是较高质量的教育医疗资源供给是增强小城镇人口集聚能力的重要因素。要推动公共服务从按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转变,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统筹布局建设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提高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使群众在特色小(城)镇能够享受更有质量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要聚焦居民日常需求,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加快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

  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要按同等城市标准配置教育和医疗资源,其他城镇要不断缩小与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实施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计划,参照县级医院水平提高硬件设施和诊疗水平,鼓励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布局三级医院。大力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动市县知名中小学和城镇中小学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七、绿色引领,建设美丽宜居新城镇

  优美宜居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城镇生活的新期待。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城镇特色景观资源,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构建生态网络。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溯源倒逼、系统治理,带动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有机协调城镇内外绿地、河湖、林地、耕地,推动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互促共融、新型城镇化与旅游业有机结合,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美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按照不低于3A级景区的标准规划建设特色旅游景区,将美丽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民族风情小镇等的保护,保护独特风貌,挖掘文化内涵,彰显乡愁特色,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小(城)镇。

  八、主体多元,打造共建共享新模式

  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是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的重要内容。要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积极性,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企业家创造力,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市民积极参与城镇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成为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主力军。积极调动市民参与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热情,促进其致富增收,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逐步形成多方主体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城镇治理模式。

  政府主要负责提供美丽特色小(城)镇制度供给、设施配套、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管理和服务,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环节,减少行政干预。

  九、城乡联动,拓展要素配置新通道

  美丽特色小(城)镇是辐射带动新农村的重要载体。要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网络,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促进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生态环保设施城乡统一布局建设。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以美丽特色小(城)镇为节点,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和“快递下乡”。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并轨、标准统一。

  搭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依托优势资源,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引导城镇资金、信息、人才、管理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推动城乡产业链双向延伸对接。促进城乡劳动力、土地、资本和创新要素高效配置。

  十、创新机制,激发城镇发展新活力

  释放美丽特色小(城)镇的内生动力关键要靠体制机制创新。要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不断拓展公共服务范围。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流转和退出机制。创新特色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基金。研究设立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倾斜支持美丽特色小(城)镇开发建设。鼓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通过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按照“小政府、大服务”模式,推行大部门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强镇扩权,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县级管理职能和权限,强化事权、财权、人事权和用地指标等保障。推动具备条件的特大镇有序设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加快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作为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举措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借鉴浙江等地采取创建制培育特色小镇的经验,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努力打造一批新兴产业集聚、传统产业升级、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的美丽特色小(城)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项目、资金、政策等的支持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推动美丽特色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8日
附件三

关于实施“千企千镇工程” 推进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各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总结近年来企业参与城镇建设运营行之有效的经验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城镇化促进会拟组织实施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千企千镇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千企千镇工程”,是指根据“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小(城)镇创建模式,搭建小(城)镇与企业主体有效对接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镇企融合发展、共同成长。

实施“千企千镇工程”,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企业与特色小(城)镇的双重资源优势,开拓企业成长空间,树立城镇特色品牌,实现镇企互利共赢;有利于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有效对接新消费新需求,增强小(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创新小(城)镇建设管理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提供公共服务等作用,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二、主要内容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建设特色鲜明、产城融合、充满魅力的美丽特色小(城)镇为目标,以探索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特色小(城)镇建设运营模式为方向,加强政企银合作,拓宽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加快城镇功能提升。坚持自主自愿、互利互惠,不搞“拉郎配”,不搞目标责任制,通过搭建平台更多依靠市场力量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

(一)聚焦重点领域。围绕产业发展和城镇功能提升两个重点,深化镇企合作。引导企业从区域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出发,培育壮大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信息产业、智能制造、科技教育、民俗文化传承等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扩大就业,集聚人口。推动“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扩大公共服务,挖掘文化内涵,促进绿色发展,打造宜居宜业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千企千镇服务网”,开发企业产业转移及转型升级数据库和全国特色小(城)镇数据库,为推动企业等社会资本与特色小(城)镇对接提供基础支撑。

(三)搭建镇企合作平台。定期举办“中国特色小(城)镇发展论坛”,召开多形式的特色小(城)镇建设交流研讨会、项目推介会等,加强企业等社会资本和特色小(城)镇的沟通合作与互动交流。

(四)镇企结对树品牌。依托信息服务平台和镇企合作平台,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方向,优选最佳合作城镇,城镇发挥资源优势,吸引企业落户,实现供需对接、双向选择,共同打造镇企合作品牌。

(五)推广典型经验。每年推出一批企业等社会资本与特色小(城)镇成功合作的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供各地区参考借鉴。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同推进。“千企千镇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城镇化促进会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中国城镇化促进会要充分发挥在平台搭建、信息交流、经验总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承担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完善支持政策。“千企千镇工程”的典型地区和企业,可优先享受有关部门关于特色小(城)镇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优先纳入有关部门开展的新型城镇化领域试点示范。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将通过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模式对典型地区和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引导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将加强服务和指导,帮助解决“千企千镇工程”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自媒体等舆论引导作用,持续跟踪报道“千企千镇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特色小(城)镇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对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推进力度,积极组织引导特色小(城)镇参与结对工程建设,做好本地区镇企对接统筹协调。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各地分行要把特色小(城)镇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突破口,对带头实施“千企千镇工程”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特色小(城)镇重点帮扶,优先支持。

(三)各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地企业与特色小(城)镇结对,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城融合为目标,把企业转型升级与特色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杨子健(010—6851860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四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建村〔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的精神,大力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小城镇建设任务艰巨,资金需求量大,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开发性金融支持是推动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部行协作,强化资金保障,全面提升小城镇的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加快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优先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特色小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6]221号)确定的127个特色小镇。

  (二)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大力支持3675个重点镇建设,提升发展质量,逐步完善一般小城镇的功能,将一批产业基础较好、基础设施水平较高的小城镇打造成特色小镇。

  (三)着力推进大别山等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基本人居卫生条件改善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四)探索创新小城镇建设运营及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小城镇建设项目。

  三、重点支持内容

  (一)支持以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和提高承载能力为目的的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拆迁和补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邻里中心、博物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小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水环境治理等设施建设。

  (二)支持促进小城镇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标准厂房、众创空间、产品交易等生产平台建设;展示馆、科技馆、文化交流中心、民俗传承基地等展示平台建设;旅游休闲、商贸物流、人才公寓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支持促进小城镇宜居环境塑造和传统文化传承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镇村街巷整治、园林绿地建设等风貌提升工程;田园风光塑造、生态环境修复、湿地保护等生态保护工程;传统街区修缮、传统村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等文化保护工程。

  四、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一)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制定近期建设项目库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建设项目,确定融资方式和融资规模,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二)推荐备选项目。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的项目对接和推荐,填写小城镇建设项目入库申报表(详见附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汇总项目申报表,于2017年3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小城镇建设项目储备库(http://www.charmingtown.cn)。

  今后,应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表,并完成项目录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好的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五、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

  (一)做好融资规划。国家开发银行将依据小城镇总体规划,适时编制相应的融资规划,做好项目融资安排,针对具体项目的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

  (二)加强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会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确定小城镇建设的投资主体、投融资模式等,共同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纳入全国小城镇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优先推荐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三)创新融资模式,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将积极发挥“投、贷、债、租、证”的协同作用,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评审等模式,推动项目落地;鼓励大型央企、优质民企以市场化模式支持小城镇建设。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小城镇建设项目涉及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类贷款业务。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共同推进小城镇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部行工作会商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要参照部行合作模式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共享小城镇建设信息,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将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分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联系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郭志伟、张 雁

  联系电话:010-58934518、58934818(传真)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   赵晋文、史长虹

  联系电话:010-88309352、68306847(传真)

  附件:小城镇建设项目入库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4日


附件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建村[2016]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切实推进政策性金融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培育特色小镇和推动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对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好中长期政策性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不断加大小城镇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利用政策性金融支持,全面推动小城镇建设发展。

  二、明确支持范围

  (一)支持范围。

  1.支持以转移农业人口、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和提高承载能力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房建设或货币化安置;水网、电网、路网、信息网、供气、供热、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水体生态系统与水环境治理等环境设施建设;学校、医院、体育馆等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建设;小型集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生活超市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为促进小城镇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平台支撑的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标准厂房、孵化园、众创空间等生产平台建设;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交流中心、民俗传承基地等展示平台建设;旅游休闲、商贸物流、人才公寓等服务平台建设;其他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优先支持贫困地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将小城镇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以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作为优先支持对象,统筹调配信贷规模,保障融资需求。开辟办贷绿色通道,对相关项目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三、建立贷款项目库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项目培育工作,积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对接,共同研究融资方案,落实建设承贷主体。申请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小城镇需要编制小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应分支机构提出建设项目和资金需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应编制本省(区、市)本年度已支持情况和下一年度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清单),并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库(http://www.czjs.mohurd.gov.cn)。

  四、加强项目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推动全国小城镇政策性金融支持工作,建立项目库,开展指导和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进一步争取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县(市)申请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贷款,解决相关问题。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掌握政策性信贷资金申请、使用等相关规定,组织协调小城镇政策性贷款申请工作,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要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普及政策性贷款知识,加大宣传力度。各分行要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小城镇建设的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小城镇建设实施主体提供重点项目建设基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小城镇建设项目涉及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可作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

  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林岚岚、贾一石

  联系电话:010-5893443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础设施部 周斌、傅卫华

  联系电话:010-68082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10月10日


在线留言Online Message

  • 华瑞兴公众号
  • 一滴水公众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26楼(人民日报广东分社)

邮编:510620

邮箱:unitedway@gdhrx.com

电话:020 38250681/38250276/38250576

官网:www.gdhr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