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河北省阜城县等
116个县(市、区)结合新型城镇化
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的通知
发改就业〔2016〕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按照《关于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15〕28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16〕1869号)要求,经评审,同意河北省阜城县等116个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任务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关于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优化鼓励返乡创业的体制机制环境,打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围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面临的场地短缺、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不配套以及融资难融资贵、证照办理环节多等突出问题,重点做好园区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和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发展农村电商,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在以返乡创业促扶贫发展、转型脱困、化解产能、产城融合、特色小镇和重点镇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新路径。积极与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等市场资源、公益性培训机构等社会资源加强对接。
二、健全组织保障
各试点地区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实施,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协助解决好试点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三、强化工作落实
各试点地区要做好年度计划,细化分解年度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倒排时间节点,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年度计划要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做好经验总结
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果经验、遇到的矛盾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形成半年度和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各试点地区总结报告汇总后连同本省(区、市)试点工作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开展创业就业监测
在返乡创业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创业就业的监测,及时掌握返乡创业就业等相关情况(包括创办的企业、所在行业、增加的岗位、创业人员及数量、吸纳就业人数、收入变化等信息),形成监测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注重宣传引导
各省(区、市)和试点地区要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理念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及时总结并宣传本地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提高试点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监督考核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指导,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评估考核,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为更好地推动试点工作中的上下联动和沟通协作,保障工作顺畅高效开展,请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各试点地区确定试点工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员,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附件2汇总后于12月29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1.第二批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地区名单
2.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联系人员信息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