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农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广州种业小镇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各镇、街: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广州种业小镇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8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广州种业小镇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广州种业小镇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广州种业小镇规划范围,东涌镇北部区域,东至南沙港快速路、西至南沙大道北,南至太石村太婆汾涌、北至沙湾水道,总面积5.5平方公里。
(二)申请本办法的实施主体(扶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广州种业小镇、实际办公地在南沙辖区范围内的,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核算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的种业企业、种业科研机构、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及与种业发展相关联的企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注册日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申请补助或奖励时已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补充说明:
(一)对于总部型企业不符合统计关系在南沙等条件的,不给予总部奖励。
(二)对于总部型企业下属企业统计关系不在南沙或属房地产业的,在计算企业总部奖励时扣减下属企业的经济贡献数据。
(三)对于属市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市未给予总部奖励的,区不给予总部奖励。
(四)对于总部型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协议兑现的,不给予总部奖励。
(五)对于总部型企业属于房地产业的,奖励时应扣除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济贡献。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第一节 总部奖励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广州种业小镇,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2.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二节 总部落户奖
第四条 (一)经审核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的企业应当自认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本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第六条 总部企业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的净增量为基数,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为基数,参照本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种业小镇范围内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 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 1 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四)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以及涉及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均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第三节 总部经营贡献奖
第七条 对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获得的人才奖励,下同):
(一)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在种业小镇范围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条件。
第八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落户种业小镇、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对在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第九条 对扶持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种业小镇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扶持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种业小镇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包括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在内,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累计5年95%的奖励。
第四节 提升能级奖
第十一条 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本条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即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同时被评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只享受一次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节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总部经济扶
持办法设定奖励标准发放办公用房补贴。
(一)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在种业小镇范围内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种业小镇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种业小镇范围内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总部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补充说明
本节所称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购买或租用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
第三章 非总部企业落户奖
第十五条 (一)上一年度全球种业品牌排名前10名内(含第10名)且实缴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新落户的实施主体,给予实施主体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上一年度全国种业品牌排名前10名内(含第10名)且实缴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新落户的实施主体,给予实施主体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持有省农业厅发放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B证和国家农业部发放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E证、F证的实施主体新落户小镇且在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E、F证实施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实施主体30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