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农〔2017〕37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广州种业小镇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广州种业小镇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广州种业小镇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
2017年12月22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广州种业小镇”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强“三农”工作的意见》(穗字〔2016〕12号)和《广州国际种业中心建设规划(2016-2025年)》(穗农〔2016〕184号)精神,加快推进广州种业小镇建设,提升种业集聚效应,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提高我区农业竞争力,参照南沙新区(自贸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一)适用范围:广州种业小镇规划范围,东涌镇北部区域,东至南沙港快速路、西至南沙大道北,南至太石村太婆汾涌、北至沙湾水道,总面积5.5平方公里。
(二)实施主体(扶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广州种业小镇、实际办公在南沙,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核算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的种业企业、种业科研机构、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及与种业发展相关联的企业(组织)。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申请时已在南沙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第二条【总部企业奖】
满足以下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之一的种业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三条【落户奖】
(一)知名企业。上一年度全球种业品牌排名前10名和全国种业品牌排名前10名的种业企业落户小镇、实缴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每家扶持对象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高资质企业。持有国家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发放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B证、E证和F证的种业企业落户小镇、在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A、E、F证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B证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对新落户小镇的实施主体,连续5年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不超过95%的奖励。
第五条【提升能级及企业上市奖】小镇内种业企业新获得全国种业品牌排名前10名和全球种业品牌排名前10名,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主体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等上市的,按照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分阶段合计给予实施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第六条【人才奖】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办公用房、表种地补贴】实施主体在种业小镇范围租用自用科研、办公、经营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从事与种业关联业务,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给予补贴,实际支出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施主体在小镇范围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科研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册在种业小镇的种业企业及相关机构,在广州市内租赁表种地用于种业展示、试验等用途的,给予每亩每年不超过500元的租金补贴。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实施主体新培育并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新品种审定的,每个新品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品种分别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新品种审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5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包括科研经费补贴、学术会议补贴、科研项目配套等)。
第九条【平台型企业引进企业奖】根据平台型企业引进种业企业的资质和数量进行奖励,每引进一家A、E、F证企业各奖励5万元,每引进一家B证企业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物业改造扶持】支持小镇内物业所有权人及其他实施主体按照我区城市规划和小镇总体规划,对现有物业按城市更新要求进行改造,并按总体规划和种业产业功能进行使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物业所有权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其他实施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十一条【设施建设项目扶持】对实施主体建设种业生产设施,可申请以农业项目“以奖代补”方式扶持,项目通过验收后,区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已有补助的,可以叠加,但单个项目财政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75%(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25%)、区级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产业化发展扶持】实施主体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搬迁落户小镇,并经相关机构认定继续保持龙头企业称号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
第十三条【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统一由南沙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种业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国家《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种子、种畜禽、苗种等的种质资源保护、培育和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是指由种业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资本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立足广州、辐射全国的公司或基金形式的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
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科研机构、境内外知名高校或世界著名科学家在南沙区单独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智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的研发机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