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6〕96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促进万博
基金小镇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促进万博基金小镇建设扶持办法》业经区委常委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番禺区促进万博基金小镇建设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吸引投资基金聚集万博商务区,着力打造万博基金小镇,建设华南财富管理、广州财富城的核心区,发挥金融引领创新作用,大力发展番禺特色新型金融,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穗字〔2013〕12号)、《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2013〕11号)、《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番禺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主要包括股权(风险)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对冲基金等。所称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投资基金的企业。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新办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主要办公场所均在万博基金小镇且财政贡献在番禺区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本办法生效前在万博基金小镇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在万博基金小镇且财政贡献在番禺区,但主要办公场所在万博基金小镇外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如符合本办法条件,经区政府认定可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扶持的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二)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实到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四条 鼓励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基金小镇注册落户,申报当年给予注册落户奖励。
(一)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基金小镇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实际租金(不含管理费等杂费)前3年全免、后2年减半的补贴,但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办公用房参考价的2倍。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1亿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并计算其管理的多只投资基金,下同)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装修补贴不超过1000元,装修补贴面积以租赁办公用房实际补贴面积为准。
(二)办公用房购买补贴。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基金小镇购买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1亿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五条 鼓励投资基金增资扩股及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增管理规模,申报当年给予规模发展奖励。
(一)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发展奖励。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则按照实收资本金额及上述标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实到募集资金规模为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管理资金的0.5%给予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上述同一企业规模发展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多次获奖励的,每次奖励需扣除前几次奖励金额。
(二)非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发展奖励。对实到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非股权投资基金,按实到募集资金的0.5%给予奖励。对委托投资管理的,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对非委托投资管理的,给予非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同一企业规模发展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多次获奖励的,每次奖励需扣除前几次奖励金额。
第六条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财政贡献均在番禺区的企业,申报当年给予投资贡献奖励。对投资我区企业3年以上的,在退出时按照该投资额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笔投资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委托投资管理的,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对非委托投资管理的,给予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第七条 对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申报当年给予发展贡献奖励。
(一)对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扣除第六条投资贡献奖励后,按照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剩余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为5年。
(二)对获得发展贡献奖励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区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五个一批”企业或区政府重点引进和扶持的名单,为这些企业的金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入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房屋租赁等方面就近提供便利。对获得发展贡献奖励的公司制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区教育部门按有关政策,优先解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
第八条 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实施金融人才奖励。对获评为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对获评为金融领军人才的补贴50万元,对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补贴100万元或按《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穗金融〔2016〕47号)给予1:1安家补贴;对获评为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的补贴20万元,对新引进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安家补贴30万元;对获评为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的补贴10万元,对新引进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获得上述补贴的,从市评定的次年起申报当年开始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第九条 鼓励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基金小镇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与投资基金产业相关的论坛峰会,经申报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论坛峰会补助。
第十条 鼓励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参加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经申报认定,按照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50%给予参加展位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工商注册登记在万博基金小镇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二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申请加入区金融协会。
第十三条 鼓励投资基金产业发展所需的其他产业投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基金评级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及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等配套服务企业入驻万博基金小镇,打造全产业链体系。对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主要办公场所均在万博基金小镇且财政贡献在番禺区,达到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标准的上述配套服务企业,可参照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规模发展、投资贡献、发展贡献等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开拓市场、人才培育以及自用办公用房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的股东、员工等,具体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扶持对象可叠加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但适用区内多项同类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可择优执行,一旦选定不得更改。对于重点引进的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奖励扶持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向社会公开万博基金小镇建设扶持政策申报指南,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本办法第十三条的配套服务企业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将拟扶持的企业名单、奖励补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及服务要求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列入区发展改革局部门预算。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优化万博基金小镇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对重点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施专人、全程支持。
第十八条 扶持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将追缴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
第十九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10年内不得将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搬离万博基金小镇,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搬离或变更的,取消所有扶持资金,其已发放的奖励、补贴、补助应退还;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赁或销售,期间对外租赁或销售的,取消所有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冲突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后延期或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