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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参与我区旧村改造监管工作的函

2021-07-09

摘要

(一)鼓励合作意向企业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合作意向企业必须参加后续合作企业招商报名,如联合其他企业报名参加的,合作意向企业持股比例应不小于50%。合作意向企业未能通过招商成为合作企业的,3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其他旧村改造项目招标或招商工作。

 

(二)为防止市场主体成为合作意向企业后推进改造不积极等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意向企业的合作期限明确为1年(特殊情况,延长半年)。在合作期限内,未挂网招商选择合作企业的,合作关系终止。

 

(三)旧村庄合作类全面改造项目引入合作企业后,合作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全资子公司负责项目运营。在项目复建安置房和公建配套设施未完成工程建设和验收前,原则上不得以包括股权转让方式在内的任何方式转让项目。

合作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申请转让股份的,在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补方案)批复并生效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经区政府同意,可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比例不得超过50%,转让股权超过30%(含)的,3年内不得参与增城区新增旧村改造。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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