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鼓励合作意向企业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合作意向企业必须参加后续合作企业招商报名,如联合其他企业报名参加的,合作意向企业持股比例应不小于50%。合作意向企业未能通过招商成为合作企业的,3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其他旧村改造项目招标或招商工作。
(二)为防止市场主体成为合作意向企业后推进改造不积极等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意向企业的合作期限明确为1年(特殊情况,延长半年)。在合作期限内,未挂网招商选择合作企业的,合作关系终止。
(三)旧村庄合作类全面改造项目引入合作企业后,合作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全资子公司负责项目运营。在项目复建安置房和公建配套设施未完成工程建设和验收前,原则上不得以包括股权转让方式在内的任何方式转让项目。
合作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申请转让股份的,在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补方案)批复并生效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经区政府同意,可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比例不得超过50%,转让股权超过30%(含)的,3年内不得参与增城区新增旧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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