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
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部分 标图入库工作指引
第二部分 改造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指引
第三部分 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工作指引
第四部分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指引
第五部分 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工作指引
第六部分 “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标图入库工作指引
一、标图入库标准
(一)一般要求
拟改造地块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入库范围:
1.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下称“二调”) 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
3.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上盖物不包括隧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硬化路面、铁路轨道、露天停车场、蓄水池、沼气池、污水处理池、油罐、户外体育设施、堆场、大棚、绿地、地下建筑以及可移动的临时建筑物等。
4.不属于已认定的闲置土地,或者虽然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已处置完毕。
5.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以用地批文(按项目报批)、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宗地范围为基本单元入库;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按历史用地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具有宗地范围,且处罚时间在2009年8月27日之前)、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库范围。
(二)特殊情形
符合以下特殊情形的,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入库范围:
1.“二调”或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非建设用地,如符合“一般要求”的第3、4、5项,不涉及复垦且确需改造建设的,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可标图入库。
2.属于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的,如符合“一般要求”的第2、3、4、5项,可标图入库。
3.属于经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下称“三地”)或纳入“三旧”改造项目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如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4项,可单独或与主体地块(需符合入库要求)一并标图入库,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的限制。
4.入库地块的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相关规划条件或行业用地标准规定的下限,或依据相关详细规划改造后用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可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
5.拟入库地块上盖物占地比例不足30%的,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除以30%计算可标图入库的用地面积,标图入库部分须包含现有上盖物,并依据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入库地块具体范围。
6.属于位置相邻(可以间隔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但不得间隔其他宗地)的多宗地(两宗或两宗以上)可整体标图入库,整体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入库后须由同一改造主体整体实施改造。旧村庄整村改造项目涉及多宗地整体入库的,可不受位置相邻要求的限制。
7.通过与“三旧”用地空间位置互换纳入改造范围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如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4项,可单独或与主体地块一并标图入库,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的限制。拟置换的原“三旧”用地不得按照“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实施改造。
8.通过使用“三旧”用地复垦产生的规模或指标而纳入改造项目整体利用的非建设用地,在办理转用手续后,可标图入库,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的限制。
二、办理流程
1.入库申请
土地原权利人或其他市场主体拟实施改造的地块,原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经其同意的实际用地人)或其委托的市场主体需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实施改造的地块,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
2.审核与备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地块入库申报材料,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自动备案。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对拟入库地块是否涉及闲置土地等进行审核把关。
3.公告。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已入库地块的图斑编号、用地面积、坐落位置等信息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申请材料清单及范本
(1)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纸质件要求 | 电子件要求 | 其他要求 | |
格式 | 大小 | ||||
1 | “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申请表 | 原件 | 不限 |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需由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 | |
2 | 入库地块矢量数据 | - | SHP | <20M | 1.数据格式:ArcGIS的shapefile矢量数据,面状图层,包含cpg、shp、shx、dbf、prj五个格式文件。 2.数据命名:规则如下:D+行政区划代码(6位)+SJ+时间(年月6位)+G+SJGZTB。 3.数据属性字段完整及内容正确:数据属性字段共27个,具体参考附表《“三旧”改造地块图斑属性结构表》。 |
3 | 权属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不限 | ||
4 | 入库地块属于特殊情形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 不限 | 属于特殊情形2的,提供生态修改项目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属于特殊情形3的,提供改造方案及批准文件;属于特殊情形4的,视情形提供原地块规划许可证、供地合同(含规划条件)、行业用地标准、拟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属于特殊情形5的,提供位置示意图,标注原地块用地范围和入库地块用地范围;属于特殊情形6的,提供多宗地权属证明文件;属于特殊情形7的,提供改造地块与“三旧”用地空间位置互换的批准文件;属于特殊情形8的,提供非建设用地转用手续批准文件。 | ||
5 | “三旧”改造地块缩小(删减)原因说明表 | 不限 | 涉及已入库地块缩小、删减的,需提供。 |
(2)申请材料范本
范本1:××县(市、区)“三旧”改造标图入库
申请表
(图班编号: 细分编号: ) 单位:平方米
申请事项 | □新增图斑 □原有图斑范围扩大与缩小 □原有图斑扩大分割 □原有图斑属性修改 | 申请理由 | |||||||||||
申请地块基本情况 | |||||||||||||
涉及权属单位 | 所属镇街 | 用地位置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用地手续情况 | |||||||||||||
总面积 | 其中有合法用地手续 | 其中无合法用地手续 | |||||||||||
面积 | 用地行为发生的时间 | ||||||||||||
用地行为发生1986年12月31日 | 用地行为发生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 用地行为发生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
土地性质 | 地类情况 | 拟改造年份 | |||||||||||
国有 | 集体 | 年份 | 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
2009年 | |||||||||||||
最新年度 | |||||||||||||
土地现状 类型 | □旧村庄 □旧城镇 □旧厂房 | 拟改造 方式 | □拆除重建类 £功能改变类 □综合整治类 □生态修复类 | □局部加建类 □历史文化保护类 □基本完成改造类 □非建设用地类 | 拟改造用途 | ||||||||
(涉及村集体土地需加意见) 村(社区)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请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在填报栏目的“□”中打“√”
范本2:××县(市、区)“三旧”改造标图入库
图斑缩小(删减)原因说明表
XX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序号 | 地块编号 | 细分编号 | 细分分类 | 用地面积 | 缩小(删减)原因 | 是否已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 |
1 | 是/否 | |||||
2 | ||||||
3 | ||||||
合计: | 折合约××亩 |
四、审核要点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内容 | 备注 |
1 | 申请材料审查 | 1.申请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属于情形的是否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材料内容是否内容完整,逻辑统一。 | 人工审查 |
2.Shapefile矢量数据是否符合数据库建设标准。如:坐标投影、数据单位、数据格式和数据命名是否符合要求。 | |||
3.申报地块涉及地块缩小(删减)的,缩小(删减)地块缩小(删减)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已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或已报改造成效。 | |||
4.申报地块范围内是否涉及已认定的闲置土地。 | |||
2
|
矢量数据内容检查
| 1.用地面积(YDMJ)必须与计算机重算面积一致。 | 系统审查 |
2.必选附件必须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 |||
3.要求每个地块的XMDKBH+XFBH必须唯一,XFBH可为空(XMDKBH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5位为地块图斑顺序编号,同一县级行政单位内地块图斑编号不能重复。 | |||
4.用地面积 = 国有面积 + 集体面积;用地面积 > 农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 >=违法面积+合法用地面积。 | |||
5.上报地块在最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中为建设用地即为通过;若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改造项目应属于生态修复类,需提供生态修复类证明材料。 | |||
6.当前用户所属行政区划与图斑所属行政区划代码一致。 | |||
7.细化分类”为“历史文化保护类”时,字段“历史文化保护等级”填写内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文化建筑、空值(不填写内容),共5种,每个图斑只能填写1种。 | |||
8.上报图斑,(各个图斑)调整时间必须一致。 | |||
9.调整时间和县级上报时间差为一个月,如调整时间为2014-05,那么必须在6月31号之前完成上报。 | |||
10.原有图斑范围扩大与缩小和原有图斑属性修改时,不允许上报组合图形。 | |||
11.“违法面积”大于0时,“违法时间”必须填写;“违法时间”填写内容只能为“1986年12月31日之前”“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每个图斑只能填写一种。 | |||
12.要素代码(YSDM)、改造类型(GZLX)、细化分类(XHFL)、删减地块(SJDK)均不能为空。 | |||
13.要素代码(YSDM)字段取值为“2009010001”。 | |||
14.改造类型字段取值值域为“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中的一个或多个,多个中间用英文逗号隔开。 | |||
15.细化分类为“非建设用地类”对应的备注(BZ)字段必须有内容。 | |||
16.删减地块(SJDK)字段内容为“是”的,删减原因(SJYY)字段不能为空。 | |||
17.细化分类字段取值值域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历史文化保护类、基本完成改造类、非建设用地类”,每个图斑只能填写一种。 | |||
18.细分类为“生态修复类”对应的备注(BZ)字段必须有内容。 | |||
19.“删减地块(SJDK)” 标注为“是”的,情况说明字段不填(注意为空,不能以空格代替)。 | |||
20.情况说明字段值域为“已完成、正在实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同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近期难以实施改造”6种,其中每个图斑只能填写1种。 | |||
21.情况说明标识为“近期难以实施改造”的,需同时填写“难以改造原因”信息。 | |||
22.难以改造原因字段值域为“主观意愿、市场原因、权属纠纷、其它”等4种,其中每个图斑只能填写1种。 | |||
23.根据更新类型判断空间属性关系:1、新增:上报地块与数据库图斑空间无重叠、图斑编号唯一,图斑编号和细分编号不重叠即为通过;2、扩大缩小(包含与被包含)的空间重叠部分,图斑编号与细分编号一致可通过;3、扩大分割,空间上包含原图斑,分割后各图斑面积和大于相等原面积完全,图斑编号一致,细分编号不重叠(原图斑有细分编号,分割后部分顺延原细分编号,其余部分细分编号顺延不一致即可);4、属性改变:空间完全重叠,图斑编号允许修改(图斑编号不一致时,必须上传附件材料)。 | |||
3 | 上图检查 | 1.上报地块在最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中为建设用地。 | 人工审查 |
2.上报地块在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用途为建设用地。 | |||
3.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上报地块在2009年遥感影像中上盖物占地块比例不低于30%。 | |||
4 | 涉及特殊情形1审查 | 上报地块在“二调”或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标图入库。 | 人工审查
|
涉及特殊情形2审查 | 上报地块属于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的,如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属于生态修复类型的证明材料,可标图入库。 | ||
涉及特殊情形3审查 | 上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为非建设用地的改造项目中的“三地”或其他用地,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对“三地”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改造方案批复的,可标图入库。 | ||
涉及特殊情形4审查 | 上报地块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相关规划条件或行业用地标准规定的下限,或改造后用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可不受上盖物基地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30%比例的限制。 | ||
涉及特殊情形5审查 | 上报地块返算后的入库面积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不低于30%,且入库范围包含现有建筑物。 | ||
涉及特殊情形6审查 | 1.上报地块属于同一改造主体的多宗地(两宗或两宗以上)之间以道路、河流等隔开,且中间再未间隔其他地块的,可合并整体入库,整体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入库后须整体改造。 2.上报地块属于旧村整村改造项目,可将本村权属范围内多宗地(两宗或两宗以上)整体入库,整体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入库后须整体改造。 | ||
涉及特殊情形7审查 | 建设用地空间位置互换是否已经有权机关批准。
| ||
涉及特殊情形8审查 | 通过使用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的非建设用地,是否已按规定办理转用手续。 |
第二部分:改造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指引
一、改造方案编制总体要求
(一)征集改造意愿
改造方案编制前应由改造主体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集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相关权利人的改造意愿,取得规定比例的原权利人同意改造的意见。
(二)标图入库
改造范围内需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土地已按规定标图入库。“三地”和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面积可在改造方案批准后标图入库。
(三)符合规划
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如有),已落实建设用地规模。
(四)土地权属清晰
改造方案编制应开展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测量,明确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状况,确保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
(五)改造路径明确
改造方案应当明确改造主体、拟改造情况、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资金筹措方式、开发时序、实施监管方式等内容,为后续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及实施改造提供清晰的路径。各地可结合实际增补改造方案需要明确的内容。
(六)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高质量发展要求
改造方案的拟改造情况应当包含实质性改造内容(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或混合改造),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人居环境。
二、改造方案内容要点
(一)改造地块基本情况。
1.总体情况。说明改造地块的用地位置、四至,改造总面积,主体地块、“三地”和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面积。
2.标图入库情况。说明改造用地标图入库情况,需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地块是否已标图入库。
3.权属情况。根据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测量成果,说明土地性质分类(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及其面积,已确权登记、发证面积及其所属的权属人情况(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无合法手续用地面积及实际使用人情况。
4.规划情况。明确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如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5.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说明改造地块现用途,现有建筑面积、容积率、年产值或综合收益情况;原建筑物已部分拆除或已全部拆除的,结合实际说明。
(二)改造意愿及补偿安置情况。
1.改造意愿情况。根据改造意愿征集情况,说明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相关权利人改造意愿征询的内容及结果,是否征得改造范围内规定比例的权利主体同意,权利人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是否经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依法民主表决同意。
2.补偿安置情况。明确是否制订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说明补偿安置途径及相关标准。
3.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的措施。涉及土地征收或采取拆除重建改造的,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及存在的风险因素,明确防范和化解各项风险的措施,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
(三)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
明确项目拟采取的改造主体(政府主导改造、原权利人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单一主体改造等)及改造类型(全面改造、微改造或混合改造),说明拆除重建用地的供地方式、改造后具体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面积,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后用地移交方式和管理主体,微改造后用地及建筑物的管理主体,改造后的预计年产值或综合效益。
(四)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
1.需办理的规划手续。需要编制或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明确编制审批的程序和时限。涉及“三旧”用地进行复垦的,说明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面积以及处理方式。
2.需办理的用地手续。明确土地完善转用类型及面积,土地征收方式及面积,“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面积。涉及“三旧”用地之间或“三旧”用地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后连片改造的,说明土地的置换原则、置换方式以及土地置换前后的空间位置、面积、土地性质和权属等。
(五)资金筹措。
说明实施改造拟投入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或筹措方式,涉及分期开发的,说明各期拟投入的资金安排及金额。
(六)开发时序。
涉及分期开发的,在保证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优先建设的原则下,明确各期开发时序及建设内容。
(七)实施监管。
明确改造主体的建设责任、开发周期、复建安置建设及资金监管、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及配建代建、实施监管主体责任等。
三、材料清单及范本
(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改造方案 | 原件 | |
2 | 改造主体申请表 | 原件 | 改造主体为非政府的需提供 |
3 | 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测量成果 | 原件 | 改造主体为非政府的需提供 |
4 | 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土地所有权登记造册表 | 原件/复印件 | |
5 | 改造意愿征询结果或村集体民主表决表 | 原件/复印件 | |
6 |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 原件 | 涉及村集体民主表决的需提供 |
7 | 补偿安置方案 | 原件 | |
8 | 征收、收回、收购、收储、作价入股等协议 | 原件/复印件 | 涉及相应协议的需提供 |
9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原件 | 涉及征收或拆除重建的需提供 |
10 | 实施监管协议 | 原件/复印件 | |
11 |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如有) | 原件/复印件 | 如有,需提供与改造项目相关的内容 |
12 |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及法定成果(如有) | 原件/复印件 | 如有,需提供 |
13 | 地形图(叠加改造红线、单元计划红线、标图入库红线、权属红线) | 原件 | |
14 | 2009年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 | 原件 | |
15 |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镇)总体规划图) | 原件 |
(二)参考范本
范本1:XX(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已经批准的×ד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旧厂房(或旧城镇、旧村庄)用地进行改造。
一、改造地块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改造地块位于××(位置),北至××,南至××,西至××,东至××,总面积××公顷,其中,主体地块面积××公顷,“三地”面积××公顷,其他用地面积××公顷。
(二)标图入库情况。改造范围内的主体地块已全部标图入库,图斑号为××、××,××公顷“三地”和××公顷纳入改造项目整理利用的其他用地待改造方案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标图入库手续。
(三)权属情况。改造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公顷,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公顷,改造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公顷用地已确权或已登记发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分别为××(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分别为××(单位),××公顷用地无合法用地手续,实际使用人分别为××(单位),分别自××年××月开始使用。
(四)规划情况。改造地块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已经批准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如有),已编制或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该地块现用途为××,现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为××(原建筑物已部分拆除或已全部拆除的表述为:原有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容积率为××,目前已拆除××万平方米或已全部拆除平整),年产值或综合收益为××万元(或已空置、无产值)。
二、改造意愿及补偿安置情况
(一)改造意愿情况。改造范围内涉及××个权利主体,经征询其改造意愿,××(比例)的权利主体同意将涉及的土地、房屋纳入改造范围,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由××(单位)作为改造主体按土地规划用途实施改造,并同意采取货币补偿(物业补偿,或货币补偿与物业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改造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公顷集体(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公顷集体土地完善征收、××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公顷“三地”及××公顷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公顷“三地”及××公顷其他用地办理征收等事项,已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依法民主表决同意。
(二)补偿安置情况。
(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需表述)改造地块中需将××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由××市(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单位)于××年××月××日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市(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储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补偿款××万元,或根据协议约定,拟采取物业方式进行补偿,其中,补偿××(具体物业性质)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可结合实际表述)。或者拟采取××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补偿安置。(结合实际表述)
(涉及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需表述)改造地块中需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公顷,××(单位)或××市(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于××年××月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万元。
(涉及单一改造主体的需表述)经批准,××(单位)为单一改造主体,已通过收购归宗(或作价入股、权益转移)方式,于××年××月××日与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利人××(单位)签订收购(或作价入股、权益转让)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补偿款××万元,或根据协议约定,拟采取物业方式进行补偿,其中,补偿××(具体物业性质)建筑面积××万平方米(结合实际表述)。
(涉及“三地”或其他用地的需表述)××公顷“三地”或××公顷其他用地需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已按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落实征地补偿,或已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依法民主表决同意不由政府支付征地补偿、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
(不涉及补偿安置的需表述)该项目改造地块已完善用地手续(或已被政府收储,或已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涉及协议补偿。
(三)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的措施。(涉及土地征收或采取拆除重建改造类型的需表述)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主要存在××、××风险,其中,××风险的防范或化解措施为××,责任主体为××(单位)协助单位为××(单位)。
三、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
改造项目拟采取政府主导改造(原权利人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单一主体改造)方式,由××(单位)作为改造主体,申请完善相关规划、用地手续后,实施全面改造(或微改造、混合改造)。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拟采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划拨、集体划拨、集体流转)方式供地,改造后将用于××(具体土地规划用途),容积率为××,建筑面积为××万平方米;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用地××公顷,改造后以无偿(或有偿)方式,将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用地移交××(单位或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管理;微改造后,用地及建筑物由××(单位)进行管理使用,预计年产值将达到××万元(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
四、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
(未取得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需表述)改造地块已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审批后,拟于××年××月取得规划成果。
(涉及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需表述)改造范围内××公顷用地需办理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公顷用地需办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公顷用地需完善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公顷“三地”或××公顷其他用地需办理转用、征收手续。
(涉及“三旧”用地进行复垦的需表述)改造范围内××公顷“三旧”用地拆除后实施复垦,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公顷,建设用地指标为××公顷,其中,复垦产生的××公顷建设用地规模、××公顷建设用地指标将用于本项目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剩余的××公顷建设用地规模、××公顷建设用地指标,无偿(或有偿)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涉及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的需表述)经协商一致和价值评估,按照价值相当的原则,改造范围内的××公顷“三旧”用地(或××公顷其他存量建设用地)与改造范围外的××公顷“三旧”用地(或××公顷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置换后实施连片改造。改造范围外涉及置换的“三旧”用地(或其他存量建设用地)位于××(位置),北至××,南至××,西至××,东至××,其中,××公顷为国有建设用地,××公顷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五、资金筹措
改造项目拟投入改造资金为××万元,其中,自有资金××万元,合作单位投入××万元,银行借贷××万元,市场融资××万元。
计划分×期开发,其中,第×期拟投入改造资金××万元,第×期拟投入改造资金××万元。
六、开发时序
改造项目拟分×期开发,其中,第一期开发时间为××年××月至××年××月,主要实施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建设;第×期开发时间为××年××月至××年××月,主要实施××、××建设。
七、实施监管
明确改造主体的建设责任、开发周期、复建安置建设及资金监管、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及配建代建、实施监管主体责任等。
范本2:改造主体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 | 地块位置: | |
改造总面积: | ||
□是,□否 已批复单元计划项目:(项目单元计划批复文号及批复时间) | ||
改造意愿征集情况: | ||
纳入标图 | □是,□否 已全部纳入标图入库,图斑号: 已标图入库面积: 未标图入库面积: | |
□是,□否 涉及“三地”,待批准后申请补充入库面积: □是,□否 涉及其他用地,待批准后申请补充入库面积: | ||
改造类型: □全面改造 □微改造 □混合改造 | ||
改造模式: □原权利人自行改造 □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合作改造 □单一主体实施改造 | ||
土地供应: □协议出让 □国有划拨 □集体划拨 □集体流转 | ||
其他情况说明 | ||
申请 理由及意见 |
申请主体:(签章) 年 月 日 |
范本3:关于××(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的批复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称):
《××(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于××年××月××日经××县(市、区)××年第××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县(市、区)××年第××次××会议(会议纪要文号)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见附件),并同意该项目采取××(全面改造、微改造、混合改造)类型,由××单位为改造主体,以××(政府主导改造、原权利人自行改造或与××单位合作改造、单一改造主体改造)方式实施改造。
二、该项目改造总面积××公顷,其中,“三旧”用地××公顷,“三地”××公顷,其他用地××公顷,同意一并进行整体利用。(未取得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需表述)该项目改造地块于××年××月前要完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涉及完善转用、征地手续的需表述)改造范围内涉及完善转用、征地手续的用地,要尽快组织完善转用、征地手续报批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批。(涉及“三地”或其他用地符合标图入库条件,申请办理补充入库手续的需表述)待规划、用地手续批准后,要按标图入库有关规定,及时将改造范围内××公顷“三地”或××公顷其他用地办理补充标图入库手续。(涉及“三旧”用地进行复垦的需表述)改造范围内××公顷“三旧”用地实施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优先用于该项目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剩余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无偿(或有偿)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及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的需表述)改造范围内的××公顷“三旧”用地(或××公顷其他存量建设用地)与改造范围外的××公顷“三旧”用地(或××公顷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置换后实施连片改造。
三、同意该项目按计划实施改造,改造后拆除重建用地××公顷,由××单位(改造主体)开发建设,其中,××(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公顷,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万平方米,采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划拨、集体划拨、集体流转)方式供地;道路用地××公顷,绿地××公顷。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用地××公顷,由××单位(改造主体)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后,无偿(或有偿)将用地移交××(单位或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管理。微改造用地××公顷,由××单位(改造主体)综合整治后管理使用。
四、(一次性改造的需表述)同意该项目一次性实施改造,同步建设复建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分期改造的需表述)同意该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第一期优先建设复建安置房和公共设施。
五、自批复之日起××日内,××单位(改造主体)须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实施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要求,抓紧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手续。
六、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监管,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按规定及时报备和批后公告。
附件:××(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三、审核要点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内容 | 提醒事项 |
1 | 改造主体资格审查 ★ | ①申请主体为政府的,审查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是否为政府,或土地是否已被政府征收、收回,或政府与原权利人是否已签订土地征收、收回协议。 | |
②申请主体为原权利人的,审查其是否与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一致,或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实际用地人一致。 | |||
③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的,审查选择合作改造主体的方式是否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 | |||
④申请主体为单一改造主体的,审查是否已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权益转移等方式,完成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权利的整合重构,是否符合各地级以上市规定的方式形成单一主体。 | |||
2 | 标图入库审查 ★ | ①审查改造范围内主体地块是否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是否全部位于标图入库图斑范围以内。误差范围暂按单个地块不超过80 平方米,总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控制。 | |
②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标图入库图斑号和提供的改造红线坐标文件,从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中调取申请改造用地遥感影像图资料,核对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 |||
③审查改造范围所占压的标图入库图斑是否符合标图入库规划、地类、上盖物占比等一般条件,以及是否符合标图入库特殊情形规定的条件。 | |||
④改造范围所占压的标图入库图斑为相邻多宗地整体入库的,审查是否存在只改造容易改造地块的现象;由单一主体改造的,在申请入库时是否已与单一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是否按监管协议约定有序实施改造。 | |||
3 | 改造范围及土地权属、地类审查
| ①审查改造红线坐标文件生成的地块面积与改造方案的改造总面积是否一致,改造总面积、完善转用面积、征收面积、改造后各规划用途用地面积数据前后是否一致,地块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之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 |
②审查提供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是否完整、清晰,证载的证号、宗地号、权利人名称、面积、权属性质、用途等要素是否与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测量成果相符,改造方案描述的权属情况是否与之相符。 | |||
③审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无争议,是否存在被抵押、查封或被其他形式限制权利。 | |||
④改造范围内土地2009年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是否为建设用地。 | |||
⑤涉及土地置换的,审查是否经各方初步协商一致,置换的土地面积、土地性质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 |||
4 | “三地”和其他用地符合性审查 ★ | ①审查“三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但单个地块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无法单独标图入库,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必要性是否充分,且累计面积是否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20%。 | |
②审查其他用地是否符合要求,在改造范围内是否属于除主体地块和“三地”以外的地块,且是否在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位于该村集体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无法单独标图入库,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必要性是否充分。 | |||
5 | 规划审查 ★ | ①审查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已经批准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如有)。 | |
②审查地块改造后的规划要素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如有)。改造范围未覆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是否已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是否具备可行性。 | |||
③涉及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的用地,审查实施改造后,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 |||
④涉及“三旧”用地拆除后实施复垦的,审查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面积是否准确,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处理方式是否可行。 | |||
6 | 改造意愿审查 | ①是否已征询改造范围内所有权利主体的改造意愿,权利主体是否同意。 | |
②征询改造意愿涉及事项是否涵盖改造方案涉及的全部事项。 | |||
③改造范围内权利人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的,是否已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依法民主表决同意。 | |||
7 | 补偿安置及风险防范审查 ★ | ①审查是否已制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式是否明确。 | |
②涉及政府征收、收回、收购、收储的,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除政府征收、收回、收购、收储以外,其他收购、作价入股等协议是否已经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改造方案描述内容是否与协议内容相符,或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属地制定的相关标准。 | |||
③涉及土地征收或实施拆除重建改造的,是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存在的风险因素,是否明确防范和化解各项风险的措施、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 | |||
8 | 改造方式审查 ★ | ①审查申请改造用地是否进行实质性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以全面改造方式进行开发的,审查是否存在对上盖物的拆建活动,主要包括拆除重建、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的,审查是否拆除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条件;微改造的,审查是否在维持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 |
②改造范围涉及需申请办理完善转用、征收等用地手续的,是否具备可行性。 | |||
9 | 供地方式审查 ★ | ①“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 |
②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后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且用于非房地产用途的,可以集体划拨方式供地;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原权利人实施改造且用于产业用途的,可以集体流转方式出让。 | |||
③集体土地完善征收后,由原权利人自行改造或选择合作单位合作改造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由政府组织改造且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公开出让。 | |||
④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选择合作单位合作改造的,或由形成的单一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由政府组织改造且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公开出让。 | |||
⑤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后,由原权利人自行改造或选择合作单位合作改造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由政府组织改造且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公开出让。 | |||
6“三地”办理转用、征收后纳入改造范围,交由项目改造主体与主体地块一并进行整体利用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 |||
7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后纳入改造范围,与主体地块一并进行整体利用且用于复建安置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或国有划拨方式供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可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 |||
10 | 资金筹措、开发时序及实施监管审查 | ①审查资金筹措方式和使用安排是否合理,资金渠道来源是否真实有效。 | |
②审查开发时序是否与已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计划相符。涉及分期开发的,是否优先安排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各期开发建设周期及建设内容是否合理。 | |||
③审查改造主体的建设责任、开发周期、复建安置建设及资金监管、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及配建代建、实施监管主体责任等是否明确,监管措施是否得当。 | |||
④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用地类型、面积、权属、建设期限、验收标准、移交方式等是否明确。 |
四、审批流程
(一)改造主体完成改造意愿征集后,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已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准备拟改造地块的相关报批资料,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改造申请,并参与改造方案编制,提出方案供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考。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及相关报批材料,委托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测量成果报告,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改造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风险。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改造方案征求相关权利人和本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改造方案及相关材料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村社政务公开栏、改造地块现场公示 15 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公示无异议或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出具改造方案批复文件。
(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改造方案批复文件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在线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改造地块涉及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改造地块现场公告批复结果,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改造方案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以及涉及的土地权利人、用地位置、地类和面积、补偿安置途径、公告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等信息。
第三部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工作指引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且改造方案已批复的,可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序号 | 材料名称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 | 原件 | 涉及用地面积应以公顷为单位,并统一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 |
2 | 改造方案(含文本)及批复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
3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空间管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规划图)、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
| 原件/复印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指北针、图例等;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申报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若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地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等相关区域,须出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
4 | 申报用地的权属证明以及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原件/复印件 | 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扫描件、登记造册等其他土地权属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未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须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整套发证过程材料,并加盖公章;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确权到村民小组一级的,需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5 | 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包括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凭证等; | 原件/复印件 | |
6 | 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 原件/复印件 | |
7 | 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2009年(或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的遥感影像图; | 原件/复印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图幅上方注明项目名称及变更年度。出具部门加盖公章及盖章日期。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8
| 申报用地红线叠加图 | 原件/复印件 | 申报用地范围与以下用地界线叠加图:1)标图入库;2)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3)申报用地权属红线 ; |
9 |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申报用地的电子红线(.dwg格式)、坐标文件(.txt格式)。 | 原件/复印件 | 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必须提供原件,其他报批材料应使用原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校对人印章(或签字)以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或校对专用章。
范本1:关于××(项目名称)集体土地完善
转用手续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旧厂房(或旧村庄)××公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并实施改造。该材料经我单位审核通过,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二、规划情况。该宗土地属于旧厂房(或旧村庄)改造,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开发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标图入库情况。该宗土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图斑编号为××(涉及多个图斑的,需分别列明涉及各图斑编号和涉及的土地面积),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改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符合要求。
四、违法用地处理情况。该宗用地中××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于××年××月至××年××月期间发生违法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向××(违法用地单位)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用地处以××元的罚款,处罚范围包括本次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公顷用地,××(违法用地单位)已于××年××月缴清罚款。上述违法用地已依法处理,可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需表述该段落)。
五、地类权属情况。该宗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鉴此,我单位会审认为,该报批用地符合“三旧”用地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报批条件,拟同意其完善转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款具体单位名称)
××年××月××日
范本2:关于××(项目名称)集体土地完善转用
手续的批复
××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你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我单位报送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名称)“三旧”用地完善国有土地转用手续的请示》(××〔××〕××号)及相关材料,现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由授权部门出具批复的增加表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市)对××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项目名称)范围内的××公顷用地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安排为××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及实施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市(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内容 | 提醒事项 | |
1 | 材料规范性审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 ||
2 | 材料一致性审查 ★ | 1.勘测定界报告面积与申报用地面积、坐标文件生成地块面积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应以勘测定界报告面积为准。 | |
2.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批复、请示文、权属证书中的申报主体、改造主体与土地权属主体是否一致; | ||||
3.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批复、请示文、权属汇总表、勘测定界报告中的数据是否一致、闭合; | ||||
3 | 标图入库审查 ★ | 1.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分析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已纳入经审核通过的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申报用地是否全部位于标图入库图斑范围以内。 | 对于未位于标图入库图斑范围内的,单个地块不超过80m2,总面积不超过400 m2,可视为误差。
| |
2.审查上盖物占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 如申报用地属于改造项目用地的一部分,而改造项目用地总体上已标图入库且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要求,申报用地视作审核通过。 | |||
4 | 现状地类审查 ★ | 1.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是否完整规范,申报用地的范围、标图入库图斑界线、地类编码等要素是否清晰直观地反映在图上,是否在图幅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 ||
2.依据2009 年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审查2009年度(“二调成果”)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是否为建设用地。 | 2009年或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已建设使用,且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规定的,视作符合要求。 | |||
5 | 改造方案批复有效性审查 ★ | 审查改造方案是否批复有效。 | ||
6 | 土地权属审查 ★ | 1.审查提供的土地证书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宗地图, 附页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中备案后新核发的证书,审查其发证过程材料是否齐全、发证程序和表格填写是否规范。 | ||
2.对于已核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或登记造册的土地,审查其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权利人名称、宗地面积、土地证号、宗地号、权属性质等要素与最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套合分析结果是否一致。 | 误差按农用地、未利用地不超过400 m2,建设用地不超过200 m2控制。 | |||
3.对于未核发土地所有权证书的集体土地,审查是否在规定期限之前已签订征收协议并兑现补偿款。 | ||||
4.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关要求处理。已调查处理的,审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或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是否有效;尚未处理完毕的,审查是否提供争议各方同意征收的书面证明并加盖争议地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公章。 | ||||
5 | 国土空间规划审查 ★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点进行审查。 | 1.审查申报用地是否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占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 |
2.审查申报用地是否落实工业区块线管理要求。 | ||||
3.审查申报用地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途。 |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暂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点进行审核。
| 1.审查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中的规划用途;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全部使用建设用地规模; | 在不占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不符合规划总面积在400m2以内、单个地块面积在80 m2以内,可视为误差;
| ||
2.审查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是否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凡纳入我省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可在限制建设区安排,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在禁止建设区安排。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若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地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等相关区域,须出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 |||
3.审查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是否涉及占用已批用地预审红线(省级)、已批建设用地(即已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建设用地); | 对于占压已批预审、已批建设用地总面积在400m2以内、单个地块面积在 80m2以内的,可视为误差。占压已批预审红线超出误差范围的,需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说明,或由原业主单位出具同意压占的证明材料。超出误差范围确属压占已批建设用地,应剔除压占部分的面积。 | |||
4.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否包括指北针、土地规划年限、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图例、经纬度坐标。 | 图件一般按照1: 10000 比例尺制作,如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
5.核实申报用地是否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如有),是否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如有)建设用地范围,是否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6.核实申报用地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用途。 | ||||
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审查 ★ | 1.审查是否已按用地发生时的法律政策规定落实违法用地处理(处罚); | |||
2.完善转用手续请示中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需完善转用手续面积、违法用地处罚情况应当与所附的违法用地处罚材料一致,如果处罚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的应作出说明。 |
注:审查事项栏中标注★号的应重点审核。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报批材料,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同步完成网上申报。
2.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后,报批材料符合上报要求且已完成网上申报的,直接受理并转办理;不符合上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审查后将用地报批材料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县级人民政府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县级人民政府。
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在线上报省厅归档,同时向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公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以及涉及的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公告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等信息。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在规定期限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产生纠纷,已按照要求落实听证程序和办理社保审核,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且改造方案已批复的,用地单位可申请按土地现状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
序号 | 材料名称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 | 原件 | 涉及用地面积应以公顷为单位,并统一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 |
2 | 改造方案(含文本)及批复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
3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规划图)、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空间管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 | 原件/复印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指北针、图例等;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申报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若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地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等相关区域,须出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
4 | 申报用地的权属证明以及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原件/复印件 | 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扫描件、登记造册等其他土地权属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未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须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整套发证过程材料,并加盖公章;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确权到村民小组一级的,需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5 |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兑现凭证(包括补偿款收据)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迄今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无异议的证明。 | 原件 | |
6 | 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要求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须提供已按当时规定落实的证明材料; 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应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协议中未约定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或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放弃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
7 | 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包括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凭证等(或已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批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相关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
8
| 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 原件/复印件 | |
9 | 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2009年(或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的遥感影像图; | 原件/复印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图幅上方注明项目名称及变更年度。出具部门加盖公章及盖章日期。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10 | 申报用地红线叠加图; | 原件/复印件 | 申报用地范围与以下用地界线叠加图:1)标图入库;2)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3)申报用地权属红线。 |
11 |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申报用地的电子红线(.dwg格式)、坐标文件(.txt格式)。 | 原件/复印件 | 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收齐征地补偿证明、落实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证明材料、历史用地协议(协议中未约定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放弃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其他报批材料应使用原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校对人印章(或签字)以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或校对专用章。
范本1:关于××(项目名称)集体土地完善转用、
征收手续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项目“三旧”改造方案,××人民政府拟对××(项目名称)位于××(用地位置)的××公顷旧厂房(或旧城镇、旧村庄)用地进行改造。该材料经我单位审核通过,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该宗土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批准权的机构据实描写)批准,该批复在有效期内。该宗土地现状为××公顷(根据实际地类表述),其中需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用地面积××公顷。该宗土地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不动产权证书》(因征地没发证的,提供权属说明情况);该宗土地由××(用地单位)于××年××月建设使用至今,拟由××(用地单位)作为改造主体办理完善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并实施改造。
二、规划落实情况。该宗土地属于旧厂房(或旧城镇、旧村庄)改造,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开发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标图入库情况。该宗土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图斑编号为××(涉及多个图斑的,需分别列明涉及各图斑编号和涉及的土地面积),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改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符合要求。
四、土地拟改造情况。根据经批准的改造方案,该宗土地现状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拆除××平方米、整治××平方米、原状保留××平方米),新建××平方米,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具体名称),拆建比例为××。完善转用、征收手续后,××市(县)人民政府拟采用××方式供地,由××(改造主体)采取××方式(具体讲述改造方式)进行改造(或由政府组织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投入改造资金××万元。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容积率为××,预计年产值将达到××万元(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
五、征地补偿情况。该宗用地已由××(单位)于××年××月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签订了征地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万元(按照实际补偿安置情况描述),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受让单位)于××年××月与××(转让单位)签订转让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转让地价款。
六、听证、留用地、社保等落实情况。该宗用地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没有要求举行听证、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审核的,已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协议中未约定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并落实补偿安置/经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要求举行听证、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审核的,须述明已按规定举行听证、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审核的具体情况)
七、违法用地处理情况。该宗用地中××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于××年××月至××年××月期间发生违法用地,××原市(县)国土资源/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向××(违法用地单位)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用地处以××元的罚款,处罚范围包括本次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公顷用地,××(违法用地单位)已于××年××月缴清罚款。上述违法用地已依法处理,可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八、其他情况。该宗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该宗土地××已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三旧”改造政策相关规定批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报批前已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需表述)。
鉴此,我单位会审认为,该报批用地符合“三旧”用地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报批条件,拟同意其完善转用、征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款具体单位名称)
××年××月××日
××市人民政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名称)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请示》(××〔××〕××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县(市、区)将位于××地段的××公顷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或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及时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履行有关批后实施程序,切实保障有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请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安排为××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合。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及实施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范本3:××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将××市××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属下的××公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名称)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批复》(××〔××〕××号)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三旧”改造项目名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市××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集体土地××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安置方式:××(用地单位)已于××年××月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签订了征地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万元(按照实际补偿安置情况描述),已落实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年××月××日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内容 | 提醒事项 | |
1 | 材料规范性审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 ||
2 | 材料一致性审查 ★ | 1.勘测定界报告面积与申报用地面积、坐标文件生成地块面积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应以勘测定界报告面积为准。 | |
2.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批复、请示文、土地所有权证书、征地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被征地单位是否一致。 | ||||
3.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批复、请示文、权属汇总表、勘测定界报告中的数据是否一致、闭合。 | ||||
3 | 标图入库审查 ★ | 1.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分析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已纳入经审核通过的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申报用地是否全部位于标图入库图斑范围以内。 | 对于未位于标图入库图斑范围内的,单个地块不超过80m2,总面积不超过400 m2,可视为误差。
| |
2.审查上盖物占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 如申报用地属于改造项目用地的一部分,而改造项目用地总体上已标图入库且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要求,申报用地视作审核通过。 | |||
4 | 现状地类审查 ★ | 1.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是否完整规范,申报用地的范围、标图入库图斑界线、地类编码等要素是否清晰直观地反映在图上,是否在图幅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 ||
2.依据2009 年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审查2009年度(“二调成果”)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是否为建设用地。 | 2009年或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已建设使用,且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规定的,视作符合要求。 | |||
5 | 改造方案批复有效性审查 ★ | 审查改造方案批复是否生效,是否在有效期内。 | ||
6 | 土地权属审查 ★ | 1.审查提供的土地证书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宗地图, 附页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中备案后新核发的证书,审查其发证过程材料是否齐全、发证程序和表格填写是否规范。 | ||
2.对于已核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或登记造册的土地,审查其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权利人名称、宗地面积、土地证号、宗地号、权属性质等要素与最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套合分析结果是否一致。 | 误差按农用地、未利用地不超过400 m2,建设用地不超过200 m2控制。 | |||
3.对于未核发土地所有权证书的集体土地,审查是否在规定期限之前已签订征收协议并兑现补偿款。 | ||||
4.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关要求处理。已调查处理的,审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或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是否有效;尚未处理完毕的,审查是否提供争议各方同意征收的书面证明并加盖争议地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公章。 | ||||
5 | 国土空间规划审查 ★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点进行审查。 | 1.审查申报用地是否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占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 |
2.审查申报用地是否落实工业区块线管理要求。 | ||||
3.审查申报用地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途。 |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暂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点进行审核。
| 1.审查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中的规划用途;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全部使用建设用地规模; | 在不占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不符合规划总面积在400m2以内、单个地块面积在80 m2以内,可视为误差;
| ||
2.审查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是否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凡纳入我省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可在限制建设区安排,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在禁止建设区安排。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若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地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等相关区域,须出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 |||
3.审查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是否涉及占用已批用地预审红线(省级)、已批建设用地(即已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建设用地); | 对于占压已批预审、已批建设用地总面积在400m2以内、单个地块面积在 80m2以内的,可视为误差。占压已批预审红线超出误差范围的,需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说明,或由原业主单位出具同意压占的证明材料。超出误差范围确属压占已批建设用地,应剔除压占部分的面积。 | |||
4.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否包括指北针、土地规划年限、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图例、经纬度坐标。 | 图件一般按照1: 10000 比例尺制作,如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
5.核实申报用地是否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如有),是否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如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6.核实申报用地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用途。 | ||||
6 | 征地补偿安置审查 ★ | 1.补偿安置方式是否明确。审查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 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 ||
2.用地发生时的法律或政策要求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 是否已按当时规定落实;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是否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协议中未约定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或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放弃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证明材料。 | ||||
7 | 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审查 ★ | 1.审查是否已按用地发生时的法律政策规定落实违法用地处理(处罚); | ||
2.完善转用、征收手续请示中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需完善转用、征收手续面积、违法用地处罚情况应当与所附的违法用地处罚材料一致,如果处罚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的应作出说明。 |
注:审查事项栏中标注★号的应重点审核。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同步完成网上申报。
2.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后,报批材料符合上报要求且已完成网上申报的,直接受理并转办理;不符合上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审查后将用地报批材料报市政府审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授权审核通过的“三旧”用地,由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用地批准文件。
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在线上报省厅归档,同时向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公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以及涉及的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补偿安置途径、公告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等信息。
第四部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审批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集体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且改造方案已批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办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二、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
(一)报批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 | 原件 | 涉及用地面积应以公顷为单位,并统一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 |
2 | 改造方案(含文本)及批复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
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 | 原件 | |
4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规划图)、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空间管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 | 原件/复印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指北针、图例等;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申报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若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地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等相关区域,须出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
5 | 申报用地的权属证明以及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原件/复印件 | 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扫描件、登记造册等其他土地权属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未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须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整套发证过程材料,并加盖公章;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确权到村民小组一级的,需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6 | 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包括已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批复文件,或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证明材料; 涉及同步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卷材料中,涉及同步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地块,应将《关于××区××(项目名称)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请示》(文号)作为该地块的建设用地来源合法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
7 |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的表决材料,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决议书、表决签名表,以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表决确认函等材料; | 原件 | |
8 | 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 ||
9 | 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2009年(或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的遥感影像图; | 原件/复印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图幅上方注明项目名称及变更年度。出具部门加盖公章及盖章日期。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10 | 申报用地红线叠加图; | 原件/复印件 | 申报用地范围与以下用地界线叠加图:1)标图入库;2)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3)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中的用地范围(如有多个批次,需在图中将各批次范围以不同颜色区分);4)申报用地权属红线 |
11 |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申报用地和申报用地涉及已批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电子红线(.dwg格式)、坐标文件(.txt格式)。 | 原件/复印件 | 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的表决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其他报批材料应使用原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校对人印章(或签字)以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或校对专用章。
(二)报批材料范本
范本1:××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旧村庄
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三旧”改造方案,××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位于××(地名)的××公顷旧村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分别列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面积)并实施改造。该材料经我单位审核通过,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该宗土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批准权的机构据实描写)批准,该批复在有效期内,项目改造范围用地面积××公顷,其中需办理旧村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面积××公顷。该宗土地为××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不动产权证书》。
二、规划落实情况。该宗土地属于旧村庄改造,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开发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标图入库情况。该宗土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图斑编号为××(涉及多个图斑的,需分别列明各图斑编号和涉及的土地面积),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改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符合要求。
四、建设用地来源情况。该宗土地××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公顷为××年××月经××(政府或部门)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公顷为1986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历史建设用地/××公顷于××年××月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公顷于××年××月经××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批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按批准的实际情况表述)。
五、补偿安置情况。该宗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县××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批准后,拟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与相关单位合作改造/由××人民政府组织改造,并拟采取××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六、地类权属情况。该宗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鉴此,我单位会审认为,该土地符合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条件,拟同意其办理旧村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款具体单位名称)
××年××月××日
范本2:关于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
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地名、四至位置)的土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现用途为××。为实施××项目改造方案,经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申请将××(旧村庄改造项目名称)涉及的××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由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与相关单位合作改造/由××县(市、区或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拟采取××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补偿安置。经批准后,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该宗地将作为××用途。
××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范本3:关于××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并转为
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对××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旧村庄/旧厂房用地进行改造,本次需对位于××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顷用地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同时,××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同步将位于该社的××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实施改造。该材料经我单位审核通过,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批准权的机构据实描写)批准,该批复在有效期内。项目改造范围用地面积××公顷,其中需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用地面积××公顷,上述用地现主要为××等,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不动产权证书》。××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同步将位于改造范围内的××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实施改造。
二、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审查情况
(一)规划落实情况。该宗土地属于旧村庄改造,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开发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标图入库情况。该宗土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图斑编号为××(涉及多个图斑的,需分别列明各图斑编号和涉及的土地面积),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改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符合要求。2009年和××年(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
(三)违法用地处理情况。该宗用地中××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于××年××月至××年××月期间发生违法用地,××原市(县)国土资源/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向××(违法用地单位)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用地处以××元的罚款,处罚范围包括本次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公顷用地,××(违法用地单位)已于××年××月缴清罚款。上述违法用地已依法处理,可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需表述该段落)。
(四)地类权属情况。该宗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三、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审查情况
(一)规划落实情况。该宗土地属于旧村庄改造,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开发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标图入库情况。该宗土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图斑编号为××(涉及多个图斑的,需分别列明各图斑编号和涉及的土地面积),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改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符合要求。2009年和××年(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
(三)建设用地来源情况。该宗土地××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公顷为××年××月经××(政府或部门)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公顷为1986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历史建设用地/××公顷于××年××月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公顷于××年××月经××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批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按批准的实际情况表述),××公顷为本次同步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四)补偿安置情况。该宗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县××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批准后,拟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与相关单位合作改造/由××人民政府组织改造,并拟采取××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五)地类权属情况。该宗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鉴此,我单位会审认为,我局认为××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旧村改造项目“三旧”用地中的××公顷用地符合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报批条件,××公顷用地符合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报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款具体单位名称)
××年××月××日
范本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申请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
方式的表决决议
为实施×ד三旧”改造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申请将位于××(地名、四至位置)的××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年××月××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在××(会议地点)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就上述××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事项进行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现有成员/成员代表××人,应到会××人,实际到会××人,实际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符合相关规定,会议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一、同意××改造项目××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人数为××人,反对的人数为××人,弃权的人数为××人,同意人数占到会人数的××%,表决通过。
二、同意××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式的人数为××人,反对的人数为××人,弃权的人数为××人,同意人数占到会人数的××%,表决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用于××改造项目涉及的××公顷土地办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附件:1.表决签名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范本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申请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
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表决签名表
一、单位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 |||||
二、表决时间: | |||||
三、会议地点: | |||||
四、表决事项: (一)××改造项目涉及的××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改造项目涉及的××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拟采取××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补偿安置。 | |||||
五、表决情况: | |||||
(一)同意的成员/成员代表如下(签名并盖指模):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
(二)反对的成员/成员代表如下(签名并盖指模) | |||||
1. | 2. | 3. | 4. | 5. | 6. |
…… | |||||
(三)弃权的成员/成员代表如下(签名并盖指模) | |||||
1. | 2. | 3. | 4. | 5. | 6. |
…… | |||||
六、监督人签名 | ××主管部门:(签名,日期)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名,日期)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监事会:(签名,日期) | |||||
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应到会××人,实际到会××人,实际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符合相关规定,会议有效£无效£。其中: (一)同意××改造项目涉及的××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事项的人数为××人,反对的人数为××人,弃权的人数为××人,同意人数占到会人数的××%,表决通过£不通过£。 (二)同意××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式的人数为××人,反对的人数为××人,弃权的人数为××人,同意人数占到会人数的××%,表决通过£不通过£。 |
注:1.可视情况增加其他涉及同一改造项目的集体决策的事项;2.涉及两个及以上事项的,表决签名表应清晰表达每个事项的表决通过情况,如表决比例完全一致的,可合并出具表决签名表,如表决比例无法一致的,应对各事项单独出具表决签名表。
范本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旧村庄集体建设
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表决情况的说明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表决情况报送的函》收悉。经核,情况属实。
××年××月××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在××(会议地点)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就位于××(地名、四至位置)的××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事项进行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现有成员/成员代表××人,应到会××人,实际到会××人,实际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符合相关规定,会议有效。同意上述××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事项的人数为××人,同意人数占到会人数的××%,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于××年××月××日开始对上述表决结果进行了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间未收到村民的意见。
特此函告。
附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旧村庄集体建设
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表决情况报送的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范本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
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县(市、区)将××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地名)的××公顷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或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及时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履行有关批后实施程序,切实保障有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请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三旧”改造的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安排为××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合。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及实施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范本8:××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将××市××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属下的××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号)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旧村庄改造项目名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市××县(市、区)××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集体土地××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该集体土地经××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依法表决同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四、补偿安置方式:××(旧村庄改造项目名称)已经××(按有批准权的机构据实描写)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表决同意。按照××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申请,将××(旧村庄改造项目名称)涉及的××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拟采取××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五、申请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被征收土地用地界址红线.jpg
××年××月××日
三、审核要点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内容 | 提醒事项 | |
1 | 材料规范性审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 ||
2 | 材料一致性审查 ★ | 1.勘测定界报告面积与申报用地面积、坐标文件生成地块面积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应以勘测定界报告面积为准。 | |
2.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批复、请示文、土地所有权证书、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材料中的权属主体是否一致。 | ||||
3.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批复、请示文、权属汇总表、勘测定界报告中的数据是否一致、闭合。 | ||||
3 | 标图入库审查 ★ | 1.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分析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已纳入经审核通过的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申报用地是否全部位于标图入库图斑范围以内。 | 对于未位于标图入库图斑范围内的,单个地块不超过80m2,总面积不超过400 m2,可视为误差。
| |
2.审查上盖物占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 如申报用地属于改造项目用地的一部分,而改造项目用地总体上已标图入库且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要求,申报用地视作审核通过。 | |||
4 | 现状地类审查 ★ | 1.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是否完整规范,申报用地的范围、标图入库图斑界线、地类编码等要素是否清晰直观地反映在图上,是否在图幅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 ||
2.依据2009 年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审查2009年度(“二调成果”)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是否为建设用地。 | 2009年或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已建设使用,且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规定的,视作符合要求。 | |||
5 | 改造方案批复有效性审查 ★ | 审查改造方案批复是否生效,是否在有效期内。 | ||
6 | 土地权属审查 ★ | 1.审查提供的土地证书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宗地图, 附页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中备案后新核发的证书,审查其发证过程材料是否齐全、发证程序和表格填写是否规范。 | ||
2.对于已核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或登记造册的土地,审查其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权利人名称、宗地面积、土地证号、宗地号、权属性质等要素与最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套合分析结果是否一致。 | 误差按农用地、未利用地不超过400 m2,建设用地不超过200 m2控制。 | |||
3.对于未核发土地所有权证书的集体土地,审查是否在规定期限之前已签订征收协议并兑现补偿款。 | ||||
4.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关要求处理。已调查处理的,审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或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是否有效;尚未处理完毕的,审查是否提供争议各方同意征收的书面证明并加盖争议地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公章。 | ||||
7 | 国土空间规划审查 ★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点进行审查。 | 1.审查申报用地是否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占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 |
2.审查申报用地是否落实工业区块线管理要求。 | ||||
3.审查申报用地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途。 |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暂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点进行审核。
| 1.审查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中的规划用途;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全部使用建设用地规模; | 在不占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不符合规划总面积在400m2以内、单个地块面积在80 m2以内,可视为误差;
| ||
2.审查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是否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凡纳入我省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可在限制建设区安排,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在禁止建设区安排。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若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地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等相关区域,须出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 |||
3.审查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是否涉及占用已批用地预审红线(省级)、已批建设用地(即已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建设用地); | 对于占压已批预审、已批建设用地总面积在400m2以内、单个地块面积在 80m2以内的,可视为误差。占压已批预审红线超出误差范围的,需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说明,或由原业主单位出具同意压占的证明材料。超出误差范围确属压占已批建设用地,应剔除压占部分的面积。 | |||
4.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否包括指北针、土地规划年限、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图例、经纬度坐标。 | 图件一般按照1: 10000 比例尺制作,如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
5.核实申报用地是否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如有),是否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如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6.核实申报用地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用途。 | ||||
8 | 补偿安置情况审查 ★ | 1.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材料中申报用地补偿安置方式是否明确。 | ||
2.审查申报用地办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已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 ||||
9 | 建设用地合法来源情况审查 ★ | 审查是否已具备合法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包括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已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属于1986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历史建设用地。 |
注:审查事项栏中标注★号的应重点审核。
四、审批流程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同步完成网上申报。涉及同步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报批材料可一并组卷、同步报审。
2.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后,报批材料符合上报要求且已完成网上申报的,直接受理并转办理;不符合上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审查后,将用地报批材料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授权审核通过的“三旧”用地,由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用地批准文件。涉及同步办理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按相应审批权限分别作出用地批准文件。
4.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在线上报省厅归档,同时向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公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以及涉及的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补偿安置途径、公告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等信息。
第五部分: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并已纳入具体“三旧”改造项目主体地块范围,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实际使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其所在项目改造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在批复有效期内,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可按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办理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
序号 | 材料名称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 | 原件 | 涉及用地面积应以公顷为单位,并统一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 |
2 | 改造方案(含文本)及批复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
3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规划图)、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空间管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 | 原件/复印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指北针、图例等;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申报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若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地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等相关区域,须出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
4 | 申报用地的权属证明(含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无国有土地权属证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 原件 | |
5 | 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包括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凭证等; | 原件/复印件 | |
6 | 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 原件/复印件 | |
7 | 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2009年(或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的遥感影像图; | 原件/复印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图幅上方注明项目名称及变更年度。出具部门加盖公章及盖章日期。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8
| 申报用地红线叠加图; | 原件/复印件 | 申报用地范围与以下用地界线叠加图:1)标图入库;2)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3)申报用地权属红线 ; |
9 |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申报用地的电子红线(.dwg格式)、坐标文件(.txt格式)。 | 原件/复印件 | 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必须提供原件,其他报批材料应使用原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校对人印章(或签字)以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或校对专用章。
(二)报批材料范本
范本1:关于××(项目名称)“三旧”用地完善
国有土地转用手续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三旧”改造方案,××人民政府拟对××(项目名称)位于××(用地位置)的××公顷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用地进行改造。该材料经我单位审核通过,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该宗土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批准权的机构据实描写)批准,该批复在有效期内,项目改造范围用地面积××公顷,其中需完善转用手续的国有用地面积××公顷,现用途主要为××(根据现状用途填写)等。
二、规划落实情况。该宗土地属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开发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标图入库情况。该宗土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图斑编号为××(涉及多个图斑的,需分别列明涉及各图斑编号和涉及的土地面积),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改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符合要求。2009年和××年(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
四、违法用地处理情况。该宗用地于××年××月至××年××月期间发生违法用地,已经××(具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称)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用地处以××元的罚款,处罚范围包括本次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公顷用地,××(违法用地单位)已于××年××月缴清罚款。上述违法用地已依法处理,可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五、地类权属情况。该宗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鉴此,我单位会审认为,该报批用地符合“三旧”用地办理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报批条件,拟同意其完善转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款具体单位名称)
××年××月××日
范本2:土地权属说明
××市自然资源局:
我县(市、区)报批的××用地,其中××公顷国有土地未颁发土地证书,现将土地权属状况说明如下:
一、未颁证土地位于××,总面积××公顷,现状地类为××。界址点坐标如下:
1.××
2.××
3.××
4.××
...
二、上述土地××(说明权属来源),现属政府控制的国有土地,经公示,权属清晰,无争议。因××(未发证原因),未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此件仅用于××用地报批。
专此说明。
××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范本3:关于××(项目名称)“三旧”用地完善国有
土地转用手续的批复
××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你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我单位报送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名称)“三旧”用地完善国有土地转用手续的请示》(××〔××〕××号)及相关材料,现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及广东省“三旧”改造有关政策,(由授权部门出具批复的增加表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市、区)将位于××地段的××(项目名称)涉及的××(权属人)属下的××公顷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安排为××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及实施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市人民政府
(或由市政府授权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三、审核要点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内容 | 提醒事项 | |
1 | 材料规范性审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 ||
2 | 材料一致性审查 ★ | 1.勘测定界报告面积与申报用地面积、坐标文件生成地块面积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应以勘测定界报告面积为准。 | |
2.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批复、请示文、权属证书中的申报主体、改造主体与土地权属主体是否一致; | ||||
3.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批复、请示文、权属汇总表、勘测定界报告中的数据是否一致、闭合; | ||||
3 | 标图入库审查 ★ | 1.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分析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已纳入经审核通过的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申报用地是否全部位于标图入库图斑范围以内。 | 对于未位于标图入库图斑范围内的,单个地块不超过80m2,总面积不超过400 m2,可视为误差。
| |
2.审查上盖物占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 如申报用地属于改造项目用地的一部分,而改造项目用地总体上已标图入库且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要求,申报用地视作审核通过。 | |||
4 | 现状地类审查 ★ | 1.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是否完整规范,申报用地的范围、标图入库图斑界线、地类编码等要素是否清晰直观地反映在图上,是否在图幅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 ||
2.依据2009 年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审查2009年度(“二调成果”)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是否为建设用地。 | 2009年或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已建设使用,且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规定的,视作符合要求。 | |||
5 | 改造方案批复有效性审查 ★ | 审查改造方案的批复是否有效。 | ||
8 | 土地权属审查 | 1.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省土地管理与决策系统权属占压分析结果的各宗地与用地报批材料提供的土地证书的权利人名称、土地证号、宗地号以及权属性质是否一致;用地四至是否在证书的权属界线范围内; | ||
2.土地权属性质是否为国有; | ||||
3.审查提供的土地证书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宗地图,附页等); | 格式要求如下:A4纸,内容包括:证书内页、记事栏页、宗地图等。 | |||
4.对于未核发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国有土地,审查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盖章的权属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形式。 | 证明须按省范本编制,内容要真实可靠(证明内容包括地类、使用者、土地来源、未发证原因以及是国有无争议等) | |||
5 | 国土空间规划审查 ★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点进行审查。 | 1.审查申报用地是否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占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 |
2.审查申报用地是否落实工业区块线管理要求。 | ||||
3.审查申报用地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途。 |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暂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点进行审核。
| 1.审查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中的规划用途;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全部使用建设用地规模; | 在不占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不符合规划总面积在400m2以内、单个地块面积在80 m2以内,可视为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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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是否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凡纳入我省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可在限制建设区安排,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在禁止建设区安排。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若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地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等相关区域,须出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 |||
3.审查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占压分析结果是否涉及占用已批用地预审红线(省级)、已批建设用地(即已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建设用地); | 对于占压已批预审、已批建设用地总面积在400m2以内、单个地块面积在 80m2以内的,可视为误差。占压已批预审红线超出误差范围的,需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说明,或由原业主单位出具同意压占的证明材料。超出误差范围确属压占已批建设用地,应剔除压占部分的面积。 | |||
4.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否包括指北针、土地规划年限、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图例、经纬度坐标。 | 图件一般按照1: 10000 比例尺制作,如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
5.核实申报用地是否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如有),是否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如有)建设用地范围,是否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6.核实申报用地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用途。 | ||||
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审查 ★ | 1.审查是否已按用地发生时的法律政策规定落实违法用地处理(处罚); | |||
2.完善转用手续请示中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需完善转用手续面积、违法用地处罚情况应当与所附的违法用地处罚材料一致,如果处罚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的应作出说明。 |
注:审查事项栏中标注★号的应重点审核。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同步完成网上申报。
2.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后,报批材料符合上报要求且已完成网上申报的,直接受理并转办理;不符合上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审查后将用地报批材料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县(市、区)人民政府。
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在线上报省厅归档,同时向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以及涉及的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公告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等信息。
第六部分:“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
征收审批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但单个地块无法单独出具要点、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累计面积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2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简称“三地”),以及在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位于该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简称“其他用地”),经批准纳入改造项目范围且所在项目改造方案已经有权政府批准并在批复有效期内,在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并履行征地程序后,可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办理“三地”及其他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二、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
(一)报批材料清单
1.情形一:“三地”及其他用地单独上报
“三地”及其他用地可单独组卷上报,上报组卷材料清单如下。
“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报批材料清单
(单独上报情形)
序号 | 材料名称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 | 原件 | 涉及用地面积应以公顷为单位,并统一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 |
2 |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资料(一书四方案) | 原件 | |
3 |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相关材料(含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汇总表、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审核报批进度表、国务院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等十市中心城区范围的采取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报批的须提供。 |
4 | 改造方案(含文本)及批复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
5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规划图)、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空间管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 | 原件/复印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指北针、图例等;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申报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若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地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等相关区域,须出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
6 | 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 原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图幅上方注明项目名称及变更年度。出具部门加盖公章及盖章日期。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需提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类还原的报告(对无合法手续建设用地、可调整地类及设施农用地的地类还原过程进行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原件 | 在省厅还原算法纳入土地决策系统前需提供 | |
8 | 申报用地的权属证明(含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无国有土地权属证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 原件/扫描件 | |
9 |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证明材料(包括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等,以及落实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涉及占用耕地的须提供 |
10 | 各县(市、区)政府已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前期程序的相关材料,各县(市、区)政府出具的征地前期程序结论性意见,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留用地等安置措施及履行征地社保审核程序、落实征地社保费用的相关材料。(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表决同意简化征地程序、不由政府支付补偿、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或安排留用地的证明材料及表决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或国有农场土地的须提供 |
11 | 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或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 涉及征收有具体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须提供 | |
12 | 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包括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凭证等,并制作相应的违法用地处罚汇总表和违法用地示意图 | 原件/复印件 | |
13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
14 | 涉及占用林地和园地地类的,须由县级林业部门出具是否占用林地的说明。 | 原件 | 涉及占用林地和园地地类的须提供 |
15 | 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 原件 | |
16 |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坐标文件(TXT格式) | 电子版 | 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 |
17 | 申报用地红线叠加图 | 原件/复印件 | 申报用地范围与以下用地界线叠加图:1)标图入库;2)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3)申报用地权属红线;4)项目主体地块范围线 |
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放弃听证证明(或举行听证的笔录和会议纪要)、收齐征地补偿证明、留用地安置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其他报批材料应尽可能使用原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校对人印章(或签字)以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或校对专用章。
2.情形二:“三地”及其他用地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上报
“三地”及其他用地也可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上报,在请示文中增加相应表述(具体可参考单独上报的请示),并在主体地块报批类型的材料基础上,按下表清单增加报批材料;此外报批材料中的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坐标文件(TXT格式)、申报用地标图入库情况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图等图纸中需区分主体地块、“三地”及其他用地范围。
“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报批材料清单
(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上报情形)
序号 | 材料名称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资料(一书四方案) | 原件 | 参照城镇分批次用地报批的格式范本。 |
2 |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相关材料(含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汇总表、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审核报批进度表、国务院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等十市中心城区范围的采取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报批的须提供。 |
3 | 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 原件 | 须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图幅上方注明项目名称及变更年度。出具部门加盖公章及盖章日期。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4 | 需提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类还原的报告(对无合法手续建设用地、可调整地类及设施农用地的地类还原过程进行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原件 | 在省厅还原算法纳入土地决策系统前需提供。 |
5 |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证明材料(包括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等,以及落实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涉及占用耕地的须提供。 |
6 | 各县(市、区)政府已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前期程序的相关材料,各县(市、区)政府出具的征地前期程序结论性意见,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留用地等安置措施及履行征地社保审核程序、落实征地社保费用的相关材料。(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表决同意简化征地程序、不由政府支付补偿、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或安排留用地的证明材料及表决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或国有农场土地的须提供。 |
7 | 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或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涉及征收国有土地的须提供。 |
8 | 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包括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凭证等,并制作相应的违法用地处罚汇总表和违法用地示意图(如有)。 | 原件/复印件 | 涉及违法用地的须提供。 |
9 | 涉及占用林地和园地的,须由县级林业部门出具是否占用林地的说明,核实占用林地的须列明占用林地的面积、位置、林地审核手续办理进展情况等具体情况。 | 原件/复印件 | 涉及占用林地和园地地类的须提供。 |
10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放弃听证证明(或举行听证的笔录和会议纪要)、收齐征地补偿证明、留用地安置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其他报批材料应尽可能使用原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校对人印章(或签字)以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或校对专用章。
(二)报批材料范本
范本1:关于××市(或县)××(项目名称)涉及“三地”/其他用地(具体申报类型)办理转用和
征收手续的请示
(适用单独上报情形)
××市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规定,××(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涉及的××用地(“三地”类型)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应呈报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委托进行审批。××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按有关规定编制了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等用地报批材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我单位。该材料经我单位审核通过,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批准权的机构据实描写)批准,该批复在有效期内,项目改造范围用地面积××公顷,其中批准纳入项目范围的××用地(“三地”类型/其他用地)××公顷,单块面积分别为××公顷、××公顷,占改造项目主体地块总面积的××(比例)。该宗土地为××(权属人)所有。
二、规划计划落实情况
该宗用地采取分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方式报批(若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应采取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报批),用地位于××县(市、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法定前按此表述:用地位于××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
〔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表述为:该项目用地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但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表述为:该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符合《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已与相关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水源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相关区域。
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或者限制建设区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表述为:该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涉及××(从以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中选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水源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相关区域,建设单位已取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用地指标落实〕
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情形的:
能源类项目使用省指标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为××能源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转用××公顷(耕地××公顷,含可调整地类)需转为建设用地,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或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或授权)批复用地预审(文号);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或根据××文件(文号)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或授权、下放)××(发改部门)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按规定申请使用××年度省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涉及留用地或安置地的,需补充表述:其中××项目主体工程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项目产生的留用地或安置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
保障性安居工程等8类民生项目使用省指标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为××项目(从以下类别选择: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新产业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劳教监狱),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转用××公顷(耕地××公顷,含可调整地类)需转为建设用地,按规定申请使用××民生项目(与本段前述项目类别保持一致)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涉及留用地或安置地的需补充:其中××项目主体工程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项目产生的留用地或安置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市××(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市××区/××县(市)××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为××项目(与本段前述项目类别保持一致)的说明。
农民住房民生项目使用省指标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共××户农民住房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转用××公顷(耕地××公顷,含可调整地类)需转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按规定申请使用农民住房民生项目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
精准扶贫民生项目使用省指标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为精准扶贫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转用××公顷(耕地××公顷,含可调整地类)需转为建设用地,××县扶贫主管部门已出具××市××区/××县(市)××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为精准扶贫项目的说明,按规定申请使用精准扶贫民生项目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涉及留用地或安置地的,需补充表述:其中精准扶贫项目主体工程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精准扶贫项目产生的留用地或安置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
环保设施民生项目使用省指标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为环保设施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转用××公顷(耕地××公顷,含可调整地类)需转为建设用地,已提供项目用地预审和项目立项等相关文件,按规定申请使用环保设施民生项目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涉及留用地或安置地的,需补充表述:其中环保设施项目主体工程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环保设施项目产生的留用地或安置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
使用奖励用地计划指标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转用××公顷(耕地××公顷,含可调整地类)需转为建设用地,按规定安排使用××年度省下达我市/××县(市)的“三旧”改造(或拆旧复垦,或重大产业项目,或计划执行,或国务院大督查)奖励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
使用专项计划指标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转用××公顷(耕地××公顷,含可调整地类)需转为建设用地,按规定安排使用××年度省下达我市的××专项指标(以省下达的专项指标名称为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
使用扶持用地计划指标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转用××公顷(耕地××公顷,含可调整地类)需转为建设用地,按规定安排使用××年度省下达我市/××县(市)的扶持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
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情形的:
第一种指标调整类型的,表述为:××(甲地块批次名称)拟使用的××县(市、区)××镇××村委会共××公顷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批,但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尚未缴齐,省自然资源厅未下发批复文件。本批次用地涉及的××公顷农转用指标(其中耕地指标××公顷,含可调整地类),拟从××(甲地块批次名称)中的××公顷农用地(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所使用的指标中通过调整解决。调整后,××(甲地块批次名称)请××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予以退回。
第二种指标调整类型的,表述为:本批次用地涉及的××公顷农转用指标(其中耕地指标××公顷,含可调整地类),拟采用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式解决,使用原已经××(原批准机关)以××(批准文号)批准使用××县(市、区)××镇××村委会共××公顷中的××公顷农用地(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所使用的指标予以调整。因未实施征地,××(甲地块批准文号)已实施调整部分面积仍为××县××镇××村委会(原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第三种指标调整类型的,表述为:本批次用地涉及的××公顷农转用指标(其中耕地指标××公顷,含可调整地类),拟采用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式解决,即将原已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使用××县(市、区)××镇××村委会共××公顷中的××公顷建设用地恢复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本批次使用其中的××公顷农用地转用指标、××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予以调整。
涉及未利用地指标的,需补充表述为:本批次占用未利用地××公顷,涉及的××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规定安排使用××年度省下达我市/××县(市)的“三旧”改造(或拆旧复垦,或重大产业项目,或计划执行,或国务院大督查)奖励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或按规定安排使用××年度省下达我市的××(省下达的专项指标名称)专项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或按规定安排使用××年度省下达我市/××县(市)的扶持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拆旧复垦情形的,表述为: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转用××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含可调整地类)需转为建设用地,按规定安排使用我市/××县(市)复垦指标(或复垦周转指标)××公顷;或使用同一“三旧”改造项目的“三旧”用地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公顷;或使用购买的×ד三旧”改造项目的“三旧”用地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中心城区范围内采取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报批情形的:
该批次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的规定,该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批准文号),属《××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中的××号地块【如属于区位调整的,增加以下表述:由于××号地块因××(说明原地块无法实施原因),现予以调整。】已落实用地计划指标,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转用指标××公顷、耕地指标××公顷。
三、申报用地现状情况
该批次用地现状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建设用地中××公顷已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为经××(政府或部门)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具体批文号)/已由××(政府或部门)依据直接确权登记政策核发建设用地使用证(不涉及合法建设用地的不需表述)。其余××公顷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地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19〕1439号)的规定,已依法作出违法用地处理,并按照违法用地前的地类报批,违法用地前的地类分别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因此,该批次用地的报批地类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国有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因此,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公顷,征收土地××公顷,完善使用建设用地××公顷,使用未利用地××公顷。
四、耕地占补落实情况
不占用耕地的,表述为:该项目不涉及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和占用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
占用耕地但未落实耕地占优补优的,表述为: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需补充,其中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旱地××公顷、可调整地类××公顷,需补充标准粮食产能××公斤。(涉及占用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的,需补充表述为: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公顷,其中对应兴建前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旱地××公顷、可调整地类××公顷,需补充标准粮食产能××公斤。本项目合计占用耕地××公顷需补充,其中水田××公顷,需补充标准粮食产能××公斤。)该项目已补充耕地××公顷,补充水田××公顷,补充标准粮食产能××公斤。耕地数量实现了足额补充,但尚未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根据对拟占用耕地和拟补充耕地的对比分析,该项目仍需补充水田××公顷和补充粮食产能指标××公斤。补充耕地位于××县、××县、××县等。
通过预购省级待验收水田指标方式落实的,补充表述为:该项目已通过预购省级持有待验收水田指标方式,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对应土地整治项目,确认信息编号:××。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符合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要求,已在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
通过挂钩市县分成省级待验收水田指标方式落实的,补充表述为:该项目已通过挂钩省级垦造水田分配的待验收水田指标方式,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对应土地整治项目,确认信息编号:××。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符合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要求,已在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我局/委同意有关县(市、区)政府承诺补充耕地意见,请按要求出具督促该项目用地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责任的承诺函(韶关等九市的,表述为:我局同意有关县(市、区)政府承诺补充耕地意见,××市政府已承诺督促该项目用地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责任,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通过挂钩地方自行垦造的待验收水田指标方式落实的,补充表述为:××县(市、区)政府承诺在××年××月前完成整治改造工作,并已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对应土地整治项目,确认信息编号:××。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符合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要求,已在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我局/委同意有关县(市、区)政府承诺补充耕地意见,请按要求出具督促该项目用地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责任的承诺函(韶关等九市的,表述为:我局同意有关县(市、区)政府承诺补充耕地意见,××市政府已承诺督促该项目用地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责任,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占用耕地且已落实耕地占优补优的,表述为: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其中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旱地××公顷、可调整地类××公顷),需补充标准粮食产能××公斤。已补充耕地面积××公顷,补充水田××公顷,补充标准粮食产能××公斤,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核销,确认信息编号为:××。已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表述为:已按要求编制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确因耕地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或污染严重等特殊情形而无法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表述为:因耕地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或污染严重等特殊情形,无法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已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涉及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的,表述为:××(项目名称)“三旧”改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单位合作开发建设)项目,转用和征用手续批准后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政府不需开展征地前期工作,不需实际支付补偿、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审核。
涉及政府收储的,表述为:××(项目名称)“三旧”改造为政府收储项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该用地交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分享土地出让金分成,政府不需开展征地前期工作,不需实际支付补偿、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审核。
涉及政府实际征收的,表述为: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已依法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前期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关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款已足额存入征地预存款专户并提供预存凭证(或已足额预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收齐补偿款的证明。)
〔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处理情况〕××、××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大多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已经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能够妥善处理。
〔社会保障〕征地涉及有关市县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项目征地后有××人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万元已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用地批准后,由当地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留用地安置〕如留用地单独报批的表述为: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安排,已单独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并提供留用地对应的用地批复以及市县政府的承诺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件)。
如采取留用地承诺方式落实的表述为:××政府承诺在按实际征地面积的××%的比例给被征地集体划出留用地,并在批准用地后六个月内为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或与其他征地项目合并累计安排,在批准用地后一年内为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如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的表述为:该项目用地涉及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货币补偿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已与被征地单位协商一致,被征地单位已出具同意折算货币的说明,留用地以××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款已足额预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收齐留用地折算货币款的证明(或留用地折算货币款已足额存入征地预存款专户并提供预存凭证,待用地批准后与征地补偿费一并于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如留用地已经落实的表述为: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安排并落实,留用地已纳入××市××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并取得批复文件(批复文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的留用地已落实到位证明,并已提供留用地对应的用地批复。
如不安排留用地或留用地安排比例低于10%,需补充表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
〔国有土地情况〕涉及具体使用权人的,表述为:该批次涉及收回的国有土地,××市/县政府与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已签订收回国有土地协议。
属政府掌控土地的,表述为:该项目涉及收回的国有土地属当地政府掌握的土地,不涉及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涉及国有农场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涉及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公顷,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已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已经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确认。收回土地的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确定,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不涉及国有土地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国有土地。
我局审查认为,有关县(市)人政府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可行,已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并出具结论性意见,征地补偿安置符合规定要求,已依法依规完成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处理工作。
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筹备情况
普通批次用地情形的:
该批次用地涉及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公顷建设用地需完善手续并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该批次用地共计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面积××公顷,共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承诺在批准用地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指标调整情形的:
第一种指标调整类型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涉及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公顷建设用地需完善手续并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该批次用地共计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面积××公顷,共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承诺在批准用地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第二、三种指标调整类型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涉及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公顷。本批次新增建设用地所使用的指标,有××公顷农转用指标通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式解决,根据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有关规定,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有××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通过年度计划指标解决,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公顷建设用地需完善手续并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等别××公顷(对应征收标准为××元/平方米)。该批次用地共计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面积××公顷,共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承诺在批准用地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拆旧复垦情形的:
该批次用地涉及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公顷,使用复垦指标(或复垦周转指标)安排城镇建设,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公顷建设用地需完善手续并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等别××公顷、××等别××公顷,共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承诺在批准用地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七、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信访处理〕不涉及信访问题的表述为:该项目不存在涉及土地信访事项。
存在信访问题的需表述:××年××月,××县××乡××村村民来信(访)反映××信访问题(信访具体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提出了××处理措施(处理具体措施)。目前,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信访人表示不再上访。
〔违法用地处理〕不涉及违法用地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不存在违法用地问题。
涉及违法用地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涉及违法使用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违法使用的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年××月××日对该违法用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含处罚决定书编号、罚款金额、地上建筑物处理情况(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注明法院文书编号))。(涉及责任人的,需补充表述:同时,提出对××(具体人员名称和职务)的处分建议,已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需补充表述为:同时,涉嫌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截至××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到位,××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已对××(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公安机关已对××立案侦查。(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须增加表述:我局同意××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此违法用地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行政复议、诉讼情况〕不涉及行政复议、诉讼的表述为:项目用地不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项。
涉及行政复议、诉讼的表述为:本项目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简要说明行政复议、诉讼进展情况)。目前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已妥善处理到位。
鉴此,我单位认为,该宗用地符合有关“三旧”改造涉及“三地”/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和征收报批条件,拟同意其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旧城镇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年××月××日
范本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或县)××(项目名称)涉及“三地”/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和
征收手续的批复
(适用单独上报情形)
××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或县)××(项目名称)涉及“三地”/其他用地(具体申报类型)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的请示》(××〔××〕××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及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采用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报批的,表述为:同意上报的农用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市/县××镇××经济合作社/联合社(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以上合计××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涉及只转不征的表述为:上述合计××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公顷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涉及国有土地的增加表述:另同意你市将××(国有土地权属单位)属下的国有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上述土地(合计××公顷)经完善征收/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三地”/其他用地纳入××(项目名称)改造范围。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三旧”改造的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合。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已落实占补平衡,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或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将该宗用地与改造项目主体地块一并按规定发布征地公告,履行有关批后实施程序,切实保障有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市社会保障和林业主管部门)完善相关征地社保审核及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征地社保的,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收地;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无需办理社保,或不涉及征地的,无需社保方面表述;不涉及占用林地的,无需林地方面表述;已完成征地社保审核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的,无需相应表述。)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及实施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三、审核要点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内容 | 提醒事项 | |
1 | 材料规范性审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 1 | |
2 | 材料一致性审查 ★ | 1.勘测定界报告面积与申报用地面积、坐标文件生成地块面积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应以勘测定界报告面积为准。 | |
2.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批复、请示文、土地所有权证书、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材料中的权属主体是否一致。 | ||||
3.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批复、请示文、权属汇总表、勘测定界报告中的数据是否一致、闭合。 | ||||
3 | 改造方案批复有效性审查 ★ | 审查改造方案批复是否生效,是否在有效期内。 | ||
4 | 国土空间规划审查 ★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点进行审查。 | 1.审查申报用地是否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占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 |
2.审查申报用地是否落实工业区块线管理要求。 | ||||
3.审查申报用地改造方案中确定的改造用途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途。 | ||||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前,暂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点进行审核。
| 1.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含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 |||
2.是否符合管制分区的要求,涉及限制建设区的,明确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蓄滞洪区、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区域,如涉及占用,是否已取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 | ||||
3.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且确实难以避让的,是否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允许占用的情形,且已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 | ||||
4.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否包括指北针、土地规划年限、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图例、经纬度坐标。 | 图件一般按照1: 10000 比例尺制作,如报批地块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 |||
5.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是否已说明“相关县(市、区)承诺项目用地布局和规模将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到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 | ||||
6 | 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审查 | 1.审查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和农用地转用方案中关于用地计划指标数量、年限、名称等是否一致,剩余用地计划指标是否足够抵扣,若使用省级指标的,是否符合专项指标使用条件。 | ||
2.涉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等十市中心城区用地,是否按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报批,是否安排使用已批复的一年一批次指标。 | 涉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等十市中心城区用地应采取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上报,并安排使用已批复的一年一批次指标。 | |||
7 |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查 | 1.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模是否超出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规模范围 | 备注:涉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等十市中心城区用地采取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上报的才须审查 | |
2.涉及区位调整的,提供的《XX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 ||||
3.相关表格数据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 ||||
8 | 地类审查 | 1.一般审查要点 (1)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为依据(每年省厅都会发文明确使用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时间),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或审查报告)中涉及的地类面积进行一致性审核,确保各地类和面积准确。 (2)提供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清晰且符合相关要求,拟征(占)用土地范围、图斑界线、地类编码等要素是否直观地反映在相关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面上等。是否在图幅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3)目前以批次为单位,申报总面积、各分类面积的误差不超过400平方。 | ||
2.涉及无合法手续建设用地、可调整地类及设施农用地的审查要点 (1)组卷报批材料在2020年3月31日前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1〕409号)文。具体如下: 一是1999年1月1日之前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按集体建设用地地类报批; 二是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之间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时,必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报批,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是2007年10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即在2007年度或2008年度或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建设用地的),除了按上述第2点要求办理外,还必须按现行规定进行违法用地处理; 四是2009年12月31日之后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必须依现行规定进行违法用地处理,地类按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之前的原地类报批。 (2)组卷报批材料在2020年3月31日后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地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19〕1439号)文,项目涉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变更的无合法手续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处理到位后,按照违法用地前的地类报批。 (3)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应核实变更前是否为耕地(含水田情况),涉及可调整地类的,应核实调整前是否涉及水田。 (4)在省厅还原算法纳入土地决策系统前(目前系统暂未纳入)已组卷报批用地的,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地类还原报告,对无合法手续建设用地、可调整地类及设施农用地的地类还原过程进行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在省厅还原算法(直接使用“二调”数据成果对2009年12月31日以后变更的无合法用地手续建设用地、可调整地类及设施农用地进行还原)纳入土地决策系统后,省市县已使用同一套地类还原分析数据,县级组卷报批用地的,系统直接还原2009年12月31日以后变更的上述地类,县级无需提供地类还原报告。属于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变更的,还原地类和面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
3.特殊情形 凡涉及确属变更错误的情况,都必须先在年度变更调查中予以更正后再按更正后的地类报批。 | ||||
9 | 土地权属审查 | 1.审查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的内容、所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文(或审查报告)等材料中相关内容应一致、与最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分析结果应一致,用地四至须在证书的权属界线范围内。 | ||
2.审查提供的土地证书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宗地图,附页等) | 格式要求如下:A4纸,内容包括:证书内页、记事栏页、宗地图等。 | |||
3.国有土地审查要求 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文(或审查报告)中拟征(占)用土地对象一致;提供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盖章的权属证明,内容要真实可靠(证明内容包括地类、使用者、土地来源、未发证原因、已公示无异议以及是国有无争议等)。 | ||||
4.集体土地审查要求 (1)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等)扫描件应完整(有无扫描宗地图,附页等)、清晰。 (2)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拟征(占)用土地红线范围套合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后占用的各宗地与用地报批材料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等)的权利人名称、证书号、宗地号以及权属性质应一致。 (3)拟征(占)用土地红线范围套合所有权数据库后,显示占用的各宗地面积之和应与申报总面积一致,且发证宗地总面积不小于拟征(占)用土地面积。 (4)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备案后新核发的证书(登簿后相关信息实时上传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需对发证过程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材料齐全、发证程序、表格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 ||||
5.争议土地审查要求 对于已调查处理的,审查提供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或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裁决书(行政决定书)是否有效性。 对于未处理的争议土地,审查争议各方同意征收的书面证明,是否加盖争议地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公章,内容真实性。 | ||||
10 | 耕地保护落实情况审查 | 1.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请示文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对可调整地类和兴建前为耕地(含可调整地类)的设施农业用地落实补充耕地。是否核实可调整地类调整前水田面积、是否核实兴建前为耕地(含可调整地类)的设施农业用地在兴建前涉及耕地中的水田面积和涉及可调整地类调整前的水田面积。 | ||
2.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信息确认单和占补平衡分析表中数据是否正确,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 ||||
3.是否使用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成果分析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 ||||
4.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1)是否对报批涉及占用的耕地(含可调整地类)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论证编制方案;(2)确因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或污染严重等特殊情形而无法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可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 | ||||
11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审查 | 1.按照系统压占分析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结果,如未出现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则予以通过。 | ||
2.按照系统压占分析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结果,如出现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如果符合占用条件则根据系统分析对比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坐落、地类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以及补划地块是否位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范围内。人工审核是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等材料,方案中占用情况是否与系统分析结果一致。审核一致且实现补划与占用相比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布局稳定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占用条件或符合占用条件但方案与系统不一致的,不予通过。 | ||||
3.建新区实施方案使用由国家核定复垦和占用地块情况的跨省域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须审查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 | ||||
12 |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情况审查 | 1.用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征收理由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征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征地前期工作是否已完成,是否已取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已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的结论性意见,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拟报批用地范围是否已以批次或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辖区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已办理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是否落实留用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表决同意简化征地程序、不由政府支付补偿、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或安排留用地的,审查是否已提供经其依法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是否已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表决同意简化征地程序、不由政府支付补偿、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或安排留用地的,无需再履行相关征地程序和落实相关补偿安置。 | |
13 | 收回国有土地情况审查 | 1.涉及有具体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是否提供双方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的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明。 | ||
2.涉及国有农场的,是否已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履行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安置。 | ||||
14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审查 ★ | 1.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请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等别、标准是否准确。 | ||
2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单独选址项目,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圈内)新增建设用地,需缴纳新增费;圈外新增建设用地,无需缴纳新增费;属交通水利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不缴纳新增费。其余按规定缴纳新增费(批次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单独选址项目)。 | ||||
3.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筹措到位。 | ||||
15 | 违法用地审查 ★ | 1.审查用地报批材料是否对违法用地情况作说明,相关材料是否前后一致。用地报批材料中的“申请用地现状”、“违法用地处理”内容和附件的对违法用地处理等有关材料,前后须一致。对于立案处理的,应提供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相关部门的文书等;对非立案处理的,应提供非立案处理的说明及整改照片等佐证材料;对现状建设用地不认定为违法用地的,应提供用地手续、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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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行政处罚是否依法依规。其中,2012年9月1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所指地类应为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的地类,应当标明处罚地类及处罚标准。处罚决定书应明确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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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是否已缴纳罚款、是否已拆除建构筑物、是否移交没收建构筑物、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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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责任人的处理情况。违法占用耕地超过10亩(基本农田5亩)或其他涉嫌违反刑法的情形,需移送公安机关(以公安机关出具的复函或签收函为准)。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形,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以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处理决定或签收函为准)。有特殊原因不予移送的,应提供合理说明材料。 | ||||
7 |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查 | 1.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模是否超出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规模范围 | 备注:涉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等十市中心城区用地采取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方式上报的才须审查 | |
17 | 使用林地情况审查 | 涉及林地和园地地类的,县级林业部门是否出具是否占用林地的说明,核实涉及使用林地的,是否已办理或同步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是否已取得省政府同意使用的批复。 | 备注:涉及林地和园地地类的才须审查 | |
信访情况审查 |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报告中是否已对有关用地审批是否涉及信访,是否处理完毕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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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查询省一体化信访信息系统核查,市本级是否存在涉及该地块的信访事项,是否处理完毕。 | ||||
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审查 |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请示文中对拟审批的用地有无涉及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是否进行说明; | 如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召开会审会议,由行政复议诉讼涉及的实体问题对应的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审会议决定是否通过会审。 | ||
2.核查市本级是否存在正在办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
注:审查事项栏中标注★号的应重点审核。
四、审批流程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后,提请县级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后及时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同步在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完成网上申报。若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的,县级人民政府须先批准转用后再将征收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政府政府批准。
2.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后,报批材料符合上报要求且已完成网上申报的,直接受理并转办理;不符合上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审查后将用地报批材料报地级以上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通过会审会议审议后组织材料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授权审核通过的“三旧”用地,由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用地批准文件。
五、其他要求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要求
“三地”及其他用地属新增建设用地,需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执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各地在上报建设用地请示时,应当说明已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通过的情况。凡未经县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三地”及其他用地报批。
(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扣要求
各地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审批用地计划指标预扣制度。依法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应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用地计划指标预扣。依法或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应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用地计划指标预扣。依法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用地,无需进行用地计划指标预扣,通过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上报后由省或国家统一进行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其中,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或受委托)批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应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用地计划指标预扣。
对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权限在市、县人民政府,但未在省土地决策与支持系统中进行计划指标预扣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凡无指标预扣记录或预扣时间晚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一经发现,按未落实用地计划指标审批用地处理,予以撤销用地批复文件。
(三)公告和公示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以及涉及的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补偿安置途径、公告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等信息,并在省土地管理决策与支持系统上及时完成征地信息公开。
(四)备案归档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出后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在线上报省厅备案审核并完成项目归档。同时,“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必须按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要求在部专线系统同步进行备案上报,待部专线系统备案通过后,方可在省土地决策支持系统通过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不得对外印发、抄送、转发用地批复,不得开展后续供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