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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出庭质证,法官可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佛冈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某某、黄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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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案件事实】 原告:佛冈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 被告:袁某某、黄某某 第三人:佛冈县某银行 袁某某、黄某某系夫妻,因欲购房而于2001年4月3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袁某某、黄某某二人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房屋。由于二人诉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交不起全部房款,故双方协商约定该房款的首付及水电增容费共7万余元由被告在2003年7月30日前付清,且办理房产证和银行按揭的费用8000余元由某房地产公司代付。2005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将袁某某、黄某某告上法庭,诉称:上述7万
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 ——周某与佛山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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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 被告:佛山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潘某某(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6年7月8日,周某将佛山市某投资公司和潘某某告上法庭,称:2005年3月23日,周某向被告某投资公司认购一套房屋并支付购房款2万元,后某投资公司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从别处了解到某投资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他人,遂请求判决某投资公司返还购房款2万元及支付利息2000余元。之所以将潘某某一并起诉,是因为潘某某系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被告辩称:原告支付的2万元是定金而不是购房款;原、被告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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